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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9年,因限購政策限制,王雅琴與其丈夫林建國(已故)無法以自己名義在京購房。
經與朋友吳志遠、陳慧夫婦口頭協商,決定以吳志遠名義購買位于北京市的一號房屋(含112號庫房),總價1290萬元。
購房全程由林建國、王雅琴操辦:
支付定金10萬元;
支付中介費34萬余元;
轉賬880萬元至吳志遠賬戶用于支付房款;
辦理收房、繳納登記費、持有全部合同及產權證原件;
自2019年起實際入住并承擔物業、水電等費用。
房屋登記在吳志遠個人名下,但其始終未實際居住。
2022年,林建國病重期間,多次通過微信請求陳慧配合將房屋過戶至王雅琴名下,對方回復:“放心,馬上辦理”。
林建國去世后,王雅琴再次聯系,對方卻拒絕配合,并另案起訴要求騰退房屋。
王雅琴遂聯合子女林浩、林雪提起訴訟,請求:
1. 判令吳志遠協助將一號房屋及112號庫房過戶至王雅琴名下;
2.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吳志遠辯稱:雙方僅為無償借住關系,880萬元系林建國償還他人債務,非購房款。
裁判結果(A號判決)
? 確認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 按出資比例分割產權:
王雅琴方占68.99%份額(出資890萬元);
吳志遠占31.01%份額(出資400萬元);
? 吳志遠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房屋登記為按份共有。
注:因王雅琴具備購房資格,且全體原告同意登記在其一人名下,法院予以準許。
法院說理
1. 雖無書面協議,但綜合證據可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原告方支付定金、中介費、登記費;
持有全部交易文件原件(合同、發票、產權證);
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近五年;
有微信記錄顯示對方曾承諾“馬上辦理過戶”;
→ 上述行為遠超普通借住范疇,符合借名買房特征。
2. 880萬元轉賬性質認定為購房款
被告主張系“代他人還款”,但證人未能提供借據或合意證據;
在無直接證據情況下,轉賬時間、金額與購房高度吻合,應優先認定為購房出資。
3. 第三人轉賬400萬元認定為吳志遠出資
兩位案外人書面聲明系借款給吳志遠用于購房;
原告未能舉證該款項系受林建國指示支付;
→ 該部分視為吳志遠自有資金。
4. 繼承人主體適格,放棄權利有效
林建國父母明確書面放棄繼承權;
其他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均參與訴訟并同意份額歸王雅琴;
→ 程序合法,無需追加其他當事人。
5. 借名買房不因限購規避而當然無效
本案購房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適用《合同法》;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未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 合同有效,可依出資比例確權。
律師提示
? 借名買房風險極高,但并非完全無效
即使無書面協議,出資憑證+實際占有+持有權屬文件可形成完整證據鏈;
法院會結合生活常理、交易習慣、溝通記錄綜合判斷真實意圖。
? 微信聊天記錄是關鍵證據!
對方曾承諾“馬上過戶”,構成對借名事實的自認;
建議保存所有與購房相關的文字、語音、轉賬備注。
? 出資比例決定產權份額
不能僅憑“誰出錢多”就拿全部產權;
若對方也有出資(如本案400萬),必須按比例分割。
? 限購不是免責金牌
雖為規避限購,但若未損害公共利益,法院仍可能認可合同效力;
但若涉及保障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 北京房產律師強烈建議:
如確需借名,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資、產權歸屬、過戶條件;
所有款項通過本人賬戶支付,備注“購房款”;
保留收房、裝修、繳費全過程證據;
一旦具備購房資格,立即起訴確權,避免對方反悔或房屋被查封。
北京遺產律師特別提醒:
本案中,若林建國未留下微信記錄,或吳志遠從未承諾過戶,
僅憑轉賬和居住,勝訴難度將大幅增加。
借名買房,本質是一場“信任賭局”——而法律,只保護有證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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