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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
泉州市豐澤區應急管理局發布
豐澤東海三景四苑三期
“8·7”一般觸電事故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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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顯示,2025年8月7日15時22分許,豐澤區東海街道轄區的三景四苑三期小區地下室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40.59萬元。經調查組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作業人員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且違章帶電作業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景四苑三期小區業主向泉州新東海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豐澤三景四苑分公司反映,地下室的日光燈安裝在通風管和消防水管上方,造成地下室照明不足。分公司計劃將安裝在地下室頂板的日光燈移位到消防水管和通風管的下方,并列入工作計劃報公司備案。
2025年8月7日上午,工程主管辛*平和電工陳*義兩人按工作計劃到地下室進行日光燈移位作業,僅完成部分移位工作。下午,辛*平到公司開會,未安排陳*義繼續作業。
14時24分許,陳*義獨自一人攜帶電工作業工具和人字梯到地下室9號車位位置進行日光燈移位。14時46分許,陳*義使用人字梯爬到9號車位上方的消防水管上面進行日光燈移位作業,作業中,陳溫義未穿戴電工作業安全防護用品,且未斷開線路電源,帶電作業。15時22分許,陳*義作業時發生觸電,電源線路發生跳閘。15時30分許,一小區業主到9號車位騎電動車,剛好看到有人躺在消防水管上面,呼喊都沒有動靜,該業主立即將地下室看到的情況告知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工程主管辛*平(到公司開會剛返回)得知后,迅速趕到現場,爬上人字梯看到陳*義仰躺在消防水管上面,左手掌心有裸露的電源線。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死者陳*義安全意識淡薄,在無監護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電工作業,作業中未穿戴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且未斷開電源,帶電進行電工作業,作業中不慎身體一處碰觸帶電導體的相線,另一處接觸到燈具零線或者低電位時,造成電流通過身體形成回路,導致觸電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1.泉州新東海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電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地下室照明線路未采用二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系統,配電箱內未在負荷側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存在安全隱患。2.豐澤區住建局物業管理中心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3.豐澤區東海街道社會事務服務中心對三景四苑三期小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有效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陳*義,男,泉州新東海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電工,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經查,陳*義安全意識淡薄,在進行電工作業時,未穿戴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且未斷開電源,帶電進行電工作業,作業中不慎身體一處碰觸帶電導體的相線,另一處接觸到燈具零線或者低電位時,造成電流通過身體形成回路,導致觸電,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王*明,男,泉州新東海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經查,王*明作為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人,未有效組織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組織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物業管理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消除,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豐澤區應急局予以行政處罰。
2.莊*梅,女,泉州新東海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兼安全員。經查,莊*梅未認真落實項目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實施物業服務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未認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對地下室照明線路未采用二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系統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整改,對電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豐澤區住建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辛*平,男,泉州新東海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項目工程主管。經查,辛*平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未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未認真督促電工陳*義嚴格按照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上崗作業,對地下室照明線路未采用二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系統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整改,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泉州新東海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
泉州新東海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能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開展不深入,對物業管理項目的地下室照明線路未采用二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系統存在的安全隱患,未排查并落實整改;未有效監督作業人員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電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對電工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帶電冒險作業的違章行為未及時制止和糾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由豐澤區應急局予以行政處罰。
(四)對負有監管職責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陳*琳,男,豐澤區住建局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經查,陳*琳對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安全生產檢查不到位,未認真督促企業開展電氣安全隱患排查及治理,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豐澤區住建局黨組對其予以約談。
2.曾*毅,男,豐澤區東海街道社會事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經查,曾*毅對三景四苑三期小區物業管理的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認真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自查整改,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東海街道黨工委對其予以約談。
(五)其它處理建議
1.豐澤區住建局物業管理中心對物業服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有效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未將電氣安全納入日常檢查重點,物業活動監督管理不到位,指導企業落實安全責任有短板,建議由豐澤區住建局黨組對豐澤區住房與物業管理服務中心集體談話。
2.豐澤區東海街道社會事務服務中心對三景四苑三期小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建議東海街道黨工委對社會事務服務中心(物業管理服務崗)集體談話。
來源:綜合豐澤區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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