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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想起了在單位工作的一件往事。
說的是常見的物業管理換管家糾紛。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交接難”是當下物業服務領域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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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人不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不交還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不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不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住建局往往來請示這個問題。
我告訴他們很好辦,就告訴他們: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老管家不走,可以,但不得收物業費。
據說這個辦法挺管用的,許多老管家不得不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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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人拒不退場的,對其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引導物業服務人依法誠信履行義務,維護正常物業服務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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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某物業公司在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未按業主委員會要求向新物業服務人履行交接義務,經明確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退出該物業服務區域,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用。最終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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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進行物業交接是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人基于誠信原則應當履行的后合同義務。
由于新老物業服務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等原因,部分原物業服務人無視小區業主共同意愿,繼續占用物業用房、拒不交還相關資料,“以服務之名行強占之實”,導致新物業服務人難以順利開展工作。
物業交接不順,不僅容易引發原物業服務人、新物業服務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而且擾亂小區管理秩序,影響物業服務質量,降低業主生活品質。
本案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有利于引導物業服務人按期退場、依法履行交接義務,對于規范物業服務行為、構建和諧宜居的小區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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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值得各地住建局學習。
我們看到,一個民事案件也可以解決行政糾紛,這再次論證了我民行不分家的觀點。
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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