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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逛公園,看見他人進行掰手腕比賽,遂駐足圍觀。李某連勝數人,贏得圍觀人群陣陣喝彩。張某被熱烈的氛圍所感染,要求與李某較量一番,李某應允。
隨后,張某、李某相對坐在石凳上,肘部緊抵桌面,雙手緊握,隨著一聲“開始”,同時開始發力。李某多次將張某手腕壓近至桌面,但張某并未認輸,不斷發力,將李某的手腕又慢慢推到與桌面垂直狀態,如此反復較量了四五輪,比賽陷入僵局。突然,張某感到右臂一陣舉動,瞬間臉色慘白,無法發力。李某見狀,立刻松開張某的手,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經過檢查,確診張某右側肱骨骨折,住院接受治療,累計花費醫療費2萬余元。
張某認為,雖然掰手腕是自己提出的,但畢竟骨折是與李某競技時發生的,故李某有責任,應當承擔一半醫療費。李某認為,雙方是正常比賽,張某受傷時自己及時松了手,還為張某叫了救護車,沒有過錯且已經盡到該盡的義務,無需承擔張某的醫藥費。張某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藥費1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駁回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適用“自甘風險”需要滿足四個條件:活動具有內在風險性;參與者主觀自愿;因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受到損害;其他參與者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其次,掰手腕是一種比拼臂力和腕力的運動項目,比賽雙方在角力過程中展現身體的爆發力,符合體育競技的一般特征,是民間常見的自發性競技活動。掰手腕時手臂的肌肉會瞬間強烈收縮,爆發出巨大的力量,致使肱骨中下段承受強烈的剪切力,存在極大損傷風險。
再次,張某、李某均系成年人,對掰手腕的危險性有所預見,對是否具備參與該活動的能力有所認知。張某主動邀約李某進行掰手腕并導致骨折,屬于自愿行為。李某作為掰手腕的參與者,在競技中發力對抗,屬于該活動中的正常行為,不宜認定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同時,張某骨折后,李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張某送醫治療,盡到適當救助義務。
綜上,本案符合“自甘風險”的構成要件,李某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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