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遼寧盤錦某幼兒園15天內上千次虐童的監控畫面公之于眾,整個社會都被這樁惡性案件刺痛。園長、教師、廚師等10名工作人員集體參與施暴,手段涵蓋毆打、捂被、喂口水飯等,可最終僅有1名教師被提起公訴,其余人員或僅受行政拘留,或未被追責。
![]()
從專業視角剖析這起案件,我認為,這訴一放九的處理結果,絕非簡單的司法裁量差異,而是暴露出集體虐童案件中法律適用、證據認定、責任劃分的多重深層癥結,更讓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的漏洞徹底暴露。
首先是,主體資格認定爭議!廚師、園長為何能游離于刑責之外?根據《刑法》 “虐待被看護人罪”的規定,構罪主體需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在幼兒園場景中,教師的看護職責毋庸置疑,但園長的管理職責、廚師的后勤輔助職責是否納入“看護范疇”,成為本案的首個法律爭議點。
從立法本意來看,該罪名的設立旨在全方位保護弱勢被看護群體,其主體范圍不應局限于直接授課的教師。園長作為幼兒園管理者,對園內兒童安全負有首要監管責任,其不僅未制止虐童行為,反而親自參與施暴,本質上是利用管理職權踐踏看護義務!廚師雖以膳食服務為核心工作,但在園期間對幼兒的人身安全同樣負有臨時照護責任,其參與推搡、恐嚇幼兒的行為,已突破崗位邊界構成虐待。
可在本案司法認定中,相關人員的主體資格卻被狹隘解讀。據知情人士透露,未被公訴的人員中,部分被認定為不具備核心看護職責,僅以普通治安違法論處。這種認定顯然違背立法初衷!
兒童在幼兒園內的安全保障是全員責任,而非僅由教師承擔,將園長、廚師排除在刑事追責范圍外,本質上是對看護職責的機械切割。
關于情節惡劣認定彈性!為何集體施暴僅一人觸刑責?情節惡劣是虐待被看護人罪入刑的核心要件,可這一標準的司法認定彈性,成為本案選擇性追責的關鍵誘因。本案中,上千次虐童、多名幼兒受害、部分兒童出現精神障礙,已構成典型的情節惡劣,但司法機關卻僅將其中一人的行為認定為達到刑事門檻。
從證據維度分析,這種認定存在三重邏輯漏洞。監控證據的碎片化采信。家長稱監控視頻多到至今未看完,可司法機關在證據固定時,可能僅將單次暴力程度最嚴重的行為歸責于被公訴教師,而將其他人員的分散施暴行為認定為單次、輕微,忽視了集體施暴的疊加傷害。
精神損害的因果關系無視。受害兒童被診斷為精神障礙,這是長期恐懼環境下的綜合應激反應,卻被片面歸因于單一教師的行為,無視其他施暴者的共同作用。且共同犯罪認定缺位,多名工作人員存在一人施暴、他人旁觀縱容的協同行為,這種默許本質上是對虐童的變相支持,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卻未被納入刑事追責體系。
關于行刑銜接漏洞,行政拘留為何成免責金牌?本案中,除被公訴者外,部分涉事人員僅被處以行政拘留,這種刑事追責與行政處罰的懸殊落差,我認為暴露出行刑銜接機制的嚴重漏洞。
根據法律規定,若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就應優先適用刑法追責,而非以行政處罰替代。可本案中,部分施暴者的行為明明已符合虐待被看護人罪的構成要件,卻被認定為普通治安違法。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程序反復既無公開法律文書說明理由,也讓降格處理的質疑甚囂塵上。兒童權益保護容不得任何司法妥協,行政拘留的懲戒力度,根本不足以震懾長期虐童的惡性行為,更無法彌補受害兒童的身心創傷。
因此,從法律層面看,盤錦虐童案的追責結果,是多重無視兒童權益的集中爆發。只有統一虐待被看護人罪的認定標準、完善集體施暴的共同犯罪追責規則、打通行刑銜接的程序壁壘,才能讓每一個施暴者都受到應有的懲罰,真正筑牢兒童權益的司法保護防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