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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我們制定了《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 政 部
2024年12月31日
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體現自愿、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條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第三條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所在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
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條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延續,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職工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終止,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條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第八條所在單位應不晚于職工選擇的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進行審核。職工從審核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條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受理彈性退休申請。
第十一條各地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充分尊重職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第十二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探索擴展退休服務,主動為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于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和提前受理等服務。
第十三條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同意。
第十四條本辦法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31日前已經達到原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彈性提前退休告知書
(示范文本)
:(用人單位全稱)
本人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將于___年___月___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人自愿選擇以___年___月___日作為本人的彈性提前退休時間,截至該日,本人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超過 3年,且退休年齡不低于(請勾選其中一個:1.女職工50周歲;2女職工55周歲;3.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現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 3個月之前,特以書面形式告知。
本人聲明:本人選擇彈性提前退休完全基于本人意愿,不存在任何違背本人意愿的情況。
職工簽字: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2.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時,可填寫本告知書并提交給用人單位。
3.截至職工自愿選擇的彈性提前退休時間,職工須滿足以下全部條件:①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②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③距《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中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不超過3年。
4.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職工填寫并向用人單位提交本告知書。
5.用人單位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提前退休。
彈性延遲退休協議書
(示范文本)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用人單位負責人:
注冊地址:
職工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將乙方的退休年齡彈性延遲至乙方年滿周歲個月(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為乙方的彈性延遲退休期間。
第二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甲乙雙方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順延至乙方延遲退休之日,(請在以下條款中勾選一個):
□原勞動(聘用)合同內容不變(不包括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原勞動(聘用)合同內容,具體約定如下: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聘用)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甲方與乙方的勞動(人事)關系延續,甲方按時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含代扣代繳乙方應承擔部分)。
第四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六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甲乙雙方優先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
第七條 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此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其他專項協議內容如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協議內容為準。
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職工(簽字):
年 月
使用說明
1.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 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
2.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時,可雙方共同訂立本協議書。
3.職工與用人單位應在職工達到《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中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1個月訂立本協議書。
4.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延遲時間,距《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中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
5.彈性延遲退休期間,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6.用人單位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延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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