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10月22日清晨,北京公安部機關大院內,時任公安部部長的李震被發現死于地下熱力管道深處。
法醫鑒定顯示,其頸部勒有繩索痕跡,口袋中裝有AN眠藥,死亡時間判定為21日深夜至22日凌晨。
當時案件正好發生在“批林整風”運動深化、“四人幫”與周公激烈斗爭的特殊政Z背景下,迅速演變為牽動中樞的重大政Z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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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公安部副部長于桑率技術組展開現場勘查,通過腳印比對、毒理檢測等科技手段,三日內形成了“自殺”的初步結論。
然而,那一結論剛出來,就遭到了時任衛生部部長劉湘屏(謝富治遺孀)的強烈反對。
她聲稱現場已遭到破壞,指控于桑、劉復之“算舊賬”并涉嫌謀殺,在政Z局會議上引發激烈爭論。
周公受“以階級斗爭為綱”思維影響,認為李震作為“政Z可靠”的老干部且家庭和睦,不存在自殺動機。
遂將于桑、劉復之隔離審查,改由吳忠主持破案組,并調入中Y調查部、組織部及衛戍區人員,要求限期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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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在新的調查中,各方勢力在案件調查中呈現出了斗爭的局面。
“四人幫”借機擴大權力,王洪文堅持“他殺”論,試圖插手公安部控制權。
華同志則秉持實事求是原則,多次親赴現場核查,發現熱力管道狹窄僅容一人通過,排除他殺可能。
技術人員通過多輪毒理檢測證實,AN眠藥成分與李震生前服用藥物一致,排除投毒可能。
而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際,毛主席也介入進來了。
毛主席以明代“梃擊案”“紅丸案”“移宮案”三大疑案為例,強調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并贈送《明史通俗演義》警示辦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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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四人幫”的壓力下,專案組常常出現逼供信傾向,制造了多起冤假錯案。
由此,對于李震案件,華同志這次盯得很緊。
他要求破案組逐條核查“他殺”證據,最終通過現場痕跡比對、毒理分析、證人證言等形成完整證據鏈,確認李震為自殺。
1974年1月,破案組正式認定李震為自殺,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
此時,周公才批準釋放了于桑,恢復其核心小組副組長職務;劉復之因華僑身份遭長期審查,直至粉碎“四人幫”后方得平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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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蓋棺定論后,雖獲政Z局多數成員同意,但劉湘屏等人仍堅持“逼死”說。
直至1977年第十七次全國公安會議,在經過大量調查和研判后,才正式宣布李震為“畏罪自殺”,強化了此前自殺的結論。
正因如此,此案成為文G后期政Z斗爭的典型案例,其處理過程對后續撥亂反正具有標志性意義。
毛主席在案件總結中批評了專案組“抓螞蟻”式辦案。
強調廢止脫離群眾監督的審查方式,那一原則被寫入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成為恢復法治的重要依據。
從歷史維度審視,李震案揭示了特殊時期權力斗爭的復雜性。
華同志在案件中展現出的超脫立場與務實作風,贏得了毛主席信任,為其后續政Z崛起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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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幫”借機擴權圖謀失敗,加速其政Z孤立。
案件處理過程中,周公力主實事求是,平衡各方勢力,最終穩定公安部局勢,體現了老一輩革命家在動蕩時期的政Z智慧。
作為文G期間公安系統重大事件,李震案深刻反映了司法異化與恢復法治的艱難歷程。
案件調查中暴露出的專案組逼供信、技術手段濫用等問題,為后來撥亂反正提供了反面教材。
由此看來,李震案件,其歷史意義非凡,不只在于案件本身,更在于其折射出的時代特征與政Z智慧,為理解文G后期政Z生態提供了珍貴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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