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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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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檔案與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不同,倒是常有的事,譬如把3月寫成5月,2月寫成7月,主要是以前的紙質檔案,數字寫得不是很規范,公安部門在收錄檔案時,工作人員很容易把數字看錯。
但是,年和月同時寫錯,出現的概率就微乎其微了。除了人為修改,不然,真的很難出現。
然而,眼下就出現了一則引發關注的縣委副書記年齡“打架”,且年和月都“打架”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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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一位縣領導有兩個出生日期,廣西平樂縣委副書記陶捌旺即是如此。近日,公眾發現,在官方任前公示中,陶捌旺出生于1972年8月。而十年前的公示顯示,他出生于1975年9月。
12月8日,桂林市委組織部一位工作人員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經(桂林)市委研究決定,對陶捌旺的擬任職務,已不予以任用。
也就是說,兩個陶捌旺,確系一個人,并不是同名同姓。
這也意味著,陶捌旺擬任的職務,需要另行安排人了,即便經過調查,陶捌旺個人沒有出現修改年齡的問題,原擬任職務也將與其無關。
針對陶捌旺兩個年齡的問題,當地回應,上級會發(通報)解釋,請關注他們的官方發布渠道。
在官方通報沒有發布前,有幾個問題還是值得追問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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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兩次公示年齡不一樣,作為當事人的陶捌旺,是否發現?對這個問題,沒有什么可隱瞞的。只要不是人為改齡,發現這個問題,就應當立即向組織提出。請問陶捌旺,發現年齡問題了嗎?向組織提出來了嗎?
第二個問題,為什么輿論和公眾能夠發現的問題,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沒有發現呢?兩次公示的年齡,相差3歲,且年和月都不一樣,從測評、考察、起草材料、組織部召開部務會議、紀檢監察審查、報主要領導審核、市委常委會討論、報省備案,經過這么多道程序,為什么都沒有發現。特別是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都是依據什么材料填寫陶捌旺的年齡的呢?
第三個問題,出現不同年齡是否與陶捌旺首次提拔時的“特殊要求”有關?《桂林日報》此前報道,2015年9月,桂林市委組織部發布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時任平樂縣源頭鎮黨委書記的陶捌旺擬提拔為桂林市林業局副調研員,當時公示的中出現的陶捌旺的出生日期是1975年9月。
在桂林市委組織部2017年11月13日發布的《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信息中,陶捌旺的出生年月也是1975年9月,當時他是“現任荔浦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擬任縣(區)黨委常委。”
巧的是,年齡剛好40周歲。如果按照1972年8月來計算,就是43周歲了。會不會與這個有關呢?如果有關,是誰玩的這個把戲呢?是陶捌旺個人,還是組織部門某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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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意味著,對陶捌旺的年齡“打架”問題,一方面,要有合理的解釋。年齡不會無緣無故的出現“打架”現象,個中必有原因。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個人的原因,還是“組織”的原因呢?
如果是個人的原因,是誰在幫著其“過關斬將”的呢?能夠讓年齡出現3歲的差距,是需要有點能耐的。因此,這條線必須查清楚。
如果是“組織”原因,是審查不嚴,還是別有用意,也要弄清楚。“凡提必審”,不是鬧著玩的。年齡都弄不一致,還如何稱得上審查呢?還如何對得起“審查”兩個字呢?
另一方面,要有合理的說法。調查的目的,不只是為了解釋,也是要有個說法。不予任用,只是為了防止錯誤進一步擴大,屬于“止損”手段。這么大的事,只有“止損”是遠遠不夠的,還要挽救,將出現的損失補回來。
怎么“補”,僅向輿論和公眾解釋說明是“補”不回來的,而要給輿論和公眾一個說法。到底是什么說法,應當不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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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出現年齡“打架”現象,不管是誰的原因,都是有原因的。只要有原因,就得有人為此擔責。沒人擔責,是說不過去的。
接下來,就是當地如何來給輿論和公眾回應、解釋的問題了。而回應、解釋的背后,有沒有深層原因呢?又當如何處理呢?誰最終應當為此擔責呢?除了陶捌旺本人之外,還有哪些人該為此擔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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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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