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2025年08月12日,在白銀市白銀區,高某某駕駛豫D512S*號小型轎車,沿縣道536(范家窯至后長川段)由西向東行駛至縣道536(范家窯至后長川段)上行17公里800米處左轉彎時,與沿縣道536由東向西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甘D5J51*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
法律鏈接
經交警認定,當事人高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認定當事人高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交警提示
駕車行經路口時,一定牢記轉彎讓直行、右轉讓左轉、(在無燈控也無交警指揮、且無標志標線的路口)讓右方來車先行。不論是轉彎還是直行車輛都應減速慢行、提前開啟轉向燈,時刻觀察周邊路況,并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法律法規,文明禮讓,確保安全通過,避免事故發生。
來源:白銀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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