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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則工傷案例沖上熱搜,
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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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提前8個小時去上夜班,
途中遭遇車禍受傷,
這種情況能算工傷嗎?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
幾經反轉…
事件回顧
2012年1月起,張某在安徽省宣城市某公司從事爐工工作。
2023年5月3日14時13分,張某駕駛摩托車從宣城某小區出發,前往位于42公里外的公司上班,途中與陳某駕駛的轎車相撞。事故造成張某倒地受傷和兩車受損。經交警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2023年6月,張某所在公司向郎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郎溪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張某自行計劃提前8小時前往公司,不能視為合理上下班時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張某不服,向郎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前8小時去上班”合理性引爭議
法院審理一再反轉
一審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判斷張某是否屬于工傷的關鍵之一,在于張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否屬于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配偶、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評判“合理時間”應當綜合考慮居住地至工作地的距離、道路暢通狀況、交通工具的種類和性能、上班時間等因素。
張某長年從事爐工行業,屬于高溫、高強度特殊工種,且為高頻率夜班,崗位性質決定了其生活作息時間與正常社會作息時間不能同步,不符合人體的自然晝夜節律,更不能以一般白天工作勞動者的規律為標準進行衡量、推導。上班時間是否合理,應根據張某自身工作性質、生活規律進行判斷。
法院認為,張某的居住地與工作地點在兩城,通勤距離42公里,張某的上班時間在晚上10時30分至次日上午8時左右,是夜班,且其交通工具為摩托車,通勤時間為1小時,體力消耗較大,張某陳述其到單位廠區宿舍內合理安排休息的時間,是為了夜間上班不耽誤,符合“上下班”為目的。
且張某從居住地至工作地系沿318國道行駛,夜間行駛安全性差,具有提前到達公司的工作習慣。張某陳述其提前到公司吃晚飯,飯后適當休息,為夜班提前做好充分準備,具有合理性。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郎溪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郎溪縣人社局就案涉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認定。
一審宣判后,郎溪縣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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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提前8小時上班,明顯不屬于合理范圍內,已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宜認定為“合理時間的上下班途中”。
此案二審之后,張某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主要爭議在于張某發生事故時是否屬于合理的上班時間,并進而判斷其發生事故時是否以上班為目的。
張某長年從事爐工行業,崗位性質決定了其生活作息時間與正常社會作息時間不能同步,不能以一般白天工作勞動者的規律為標準進行衡量、推導。加之,張某夜班時間長,勞動強度大,且通勤方式為駕駛摩托車,較長的通勤路程對其體力、精力均有較大程度的消耗。張某陳述其提前到公司吃晚飯,飯后適當休息,為夜班工作提前做好充分準備,具有合理性。綜上,其行為具有合理性、正當性,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維持郎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最終,郎溪縣人社局依據生效判決,經調查核實后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其他案例:員工沒走最短路線出車禍不算工傷?法院這樣判!
騎車上班走哪條路,會影響工傷認定嗎?12月4日,記者從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獲悉,在一起工傷認定糾紛中,有公司以員工上班路線不合理為由拒絕認定工傷,但法院最終依法駁回了公司的訴求,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0后”李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他每天從家里出發,騎電動車半個小時就能到公司。
去年8月的一天,早上8時50分,眼看還有1公里就要到公司,結果他被一輛私家車撞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經交警認定,李先生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后,李先生向人社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核實,人社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先生受傷屬于工傷。但公司卻不買賬,認為事故發生地點并不在李先生上班的“合理路線”范圍內,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庭審中,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說:“上班的路線有很多,李先生走的不是最近的一條路,這條路線不合理。”李先生聽到這話,一肚子委屈:“我每天都是走這條路上班,從未變更過路線。這條路雖然不是最近的,但是人少車少,騎電動車最順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事發地點雖非李先生上班的唯一路線,但根據地圖導航,該路段屬于從居住地到工作單位的常規通行路線之一。事故發生時間為早晨8時50分,距離公司約1公里,屬于正常的通勤時間段,行進方向也與上班目的相符,路線選擇具備合理性。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人社部門對李先生的工傷認定決定。
隨后,記者聯系上承辦法官。他介紹,上下班“合理路線”并不要求必須是唯一或最短路徑,只要職工選擇的路線具備通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故發生在合理時間和范圍內,其合法權益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哪些情況應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綜合來源:申工社、人民法院報、中國裁判文書網、武漢晚報等)
工人日報客戶端【打工新鮮事兒】第1402期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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