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蓮
據近日“CCTV今日說法”報道,小區業主陳童(化名)住在張亮(化名)樓上,張亮曾向陳童反映空調噪音、挪移物品聲音大、有敲擊聲等問題,陳童采取了相應措施,并表示有挪移物品聲音、敲擊聲是因為孩子打球。此后,張亮多次反饋噪音問題,陳童均解釋系孩子打球所致,雙方就此發生矛盾,進而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二人溝通的內容、微信群的聊天內容可知,陳童承認曾因運動所產生的噪音過大而影響鄰居正常生活的情形,且運動的行為并非偶發。運動并非居住于樓房內的日常生活行為,同樓鄰居對此并不負有當然的容忍義務。故被告陳童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酌情判定其賠償張亮3000元。
一直以來,噪音問題都是困擾樓房住戶的一個“老大難”,孩子跑跳、挪動桌椅、高跟鞋踩踏地板等樓上居民的無心之舉,都可能會讓樓下鄰居備受困擾。那么,這種噪音的合理強度范圍是什么?如何平衡樓上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和樓下居民的“安寧權”?在本案中,法院進一步厘清了邊界,給相關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
法院認為,在相鄰住戶之間,雙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和容忍義務。具體而言,如行為人的行為未超過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則另一方即有容忍義務;如行為人的行為超過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應屬違反注意義務。如何判定是否超過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圍?一般考慮行為的種類、強度、時間。例如,居家生活中可能會存在小幅度的運動,但拍打籃球、跳繩等大幅度的運動明顯不應在住宅中進行;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會發生物品掉落、碰撞等,但如果聲響較大或頻繁產生,便會影響生活安寧;日間活動較多,故注意義務可以相對放寬,但居民在夜間應當充分注意其行為。
這份關于“噪音擾民”的判決,實則是一堂生動而深刻的社區文明公開課。它再次強調,住宅是居住之所,不是運動場或娛樂室。每位住戶都有在家中活動的自由,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這種自由必須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公共生活中,法律無疑是底線保障。當協商無效、矛盾激化時,司法介入能公正裁決、定分止爭,避免“以暴制噪”或雙方產生積怨。然而,更需思考的是,如何讓這種矛盾少一些、更少一些,或是將其化解在社區內部。就此而言,有關方面可考慮進一步明確住宅隔音規范,在“好房子”建設的背景下把好“隔音關”,同時推動老舊小區加裝隔音設施;物業公司應加強管理,建立噪音檢測機制,接到舉報后及時介入、積極調解;居委會可定期組織鄰里協商,推動“樓門文化”建設;居民自身也應增強公共意識和規則意識,多一些換位思考,正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社區是城市的細胞,社區環境更和諧,我們的社會才能更溫暖。這堂“公開課”提醒我們:真正的文明,不在于樓有多高,而在于心有多近。唯有在法治框架下,以理解消弭隔閡,以規則預防沖突,才能讓每一扇窗后,都有一片寧靜天地。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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