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出軌屬于婚內出軌。
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規定的程序,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雙方婚姻關系仍處于存續狀態,尚未解除。在此期間,夫妻雙方仍負有互相忠實的義務,這是婚姻關系的基本法律要求。若一方在冷靜期內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情感糾葛或經濟往來等違背忠誠義務的行為,即構成婚內出軌。這種行為不僅違反道德規范,還可能對后續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等產生不利影響。例如,無過錯方可主張損害賠償,法院在判決時也會傾向于保護無過錯方權益。
因此,冷靜期出軌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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