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致使車輛受損,車主要求賠償本是合理的行為,然而,一男子為謀取更多的賠償費用竟然虛假訴訟,沒想到最終觸犯了法律紅線。
1月5日,杜某駕車與唐某停放的摩托車發生刮蹭,經交警認定,杜某負事故全責。保險公司定損后賠付1850元,杜某于2月2日通過微信將賠款支付給唐某,并備注“保險公司定損賠付款”。
然而,唐某在收到賠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杜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3920元,并提交支付憑證復印件作為證據,內容顯示其于1月13日向某經營部支付車輛維修費3920元。
金牛法院承辦法官核查唐某手機支付記錄時發現,該筆維修費實際支付時間為2024年11月,遠早于事故發生時間。經法庭詢問,唐某當庭承認變造支付憑證的支付時間,目的是希望通過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之前產生的修理費用。基于上述情況,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唐某的訴訟請求并對其虛假訴訟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現唐某已經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誠信是訴訟底線。當事人須如實陳述、提供真實證據,如若造假偽證,企圖挑戰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必將付出代價。虛假訴訟代價高昂,法院可依法對行為人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還需承擔訴訟費用及對方損失賠償責任。
該案中,唐某明知已經收到了全部賠償款項,仍然罔顧事實,篡改其之前支出修理車輛費用的付款時間,企圖通過訴訟方式讓杜某及保險公司再次承擔責任。故認定唐某的偽造證據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構成虛假訴訟。維護司法秩序需全社會共同努力,公民應理性合法維權,抵制虛假訴訟。(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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