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紅杉集團牛家梁集運有限公司(簡稱紅杉集團)負責人孫先生日前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稱,該公司從中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通客車)購買的一輛新能源大巴車,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輛縱梁旁焊接的板材上,打刻位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也與該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所描述的位置不符。
對此,中通客車解釋稱,該車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右前行李艙大梁上部結構件上,此處受力較大,增加該連接件可提升局部強度,為車架承載不可或缺的部分,符合GB7258標準相關規定。中通客車表示該車系全新車輛,符合相關標準。若紅杉集團不同意辦理上牌,可退車退款。
但紅杉集團想搞清該車究竟存在什么問題,于是便委托內蒙古、山東、江蘇三家不同鑒定機構對該車進行鑒定,這三家機構均給出大巴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結論。其中一家還認為該車系非法改裝車,另一家則指出該車外觀漆膜存在補漆情形。
12月10日,針對此事,中通客車國內營銷公司一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也找第三方機構進行過鑒定,得出的結論是車輛符合強制性要求。此外,警方也對該車輛生產制造及出廠過程進行過調查,也沒有查出問題,“這個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屬于縱梁上的結構件,這一批車都是打刻在這個位置,沒有問題。”
對此,榆林市車管所答復澎湃新聞稱,他們認為目前這種情況可以辦理上牌,但是紅杉集團自己找鑒定機構做了三份鑒定認為這個車架號打刻不符合標準,所以紅杉集團有疑慮,“這樣的話,建議他們(紅杉集團)走訴訟程序,讓法院委托鑒定。”
至于此前為何不能上牌,榆林市車管所未給出解釋。
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引爭議
車輛識別代號(簡稱VIN,俗稱車架號),是為了識別某一輛車,由車輛制造廠為該車輛指定的一組字碼,相當于車輛身份證號碼。其編制方法、打刻位置等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現行標準《GB16735-2019》規定,每輛車都應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并永久保持地標示在車輛上。車輛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直接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車輛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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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杉集團認為VIN打刻位置沒有在縱梁上,而是打刻在旁邊的板材上。
孫先生介紹:“今年1月,我們公司通過中通客車客服電話聯系購買一輛純電動大巴車,3月11日對方交車后,我方在給車輛上戶上牌時,車管所工作人員告知該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焊接的可拆卸位置,不符合標準,不給上牌。”
之后,中通客車工作人員與車管所進行了溝通,并提供了一份說明稱,“該車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右前行李艙大梁上部結構件上,此處受力較大,增加該連接件可提升局部強度,為車架承載不可或缺的部分,符合GB7258標準相關規定。”說明同時表示,“根據貴所反饋信息,為避免同樣事件再次發生,后續我司會做相應結構優化。”
3月20日,車管所通知紅杉集團可以給該車上戶。但經此一事,購車方紅杉集團已有疑慮,孫先生表示,就算這次僥幸上戶,以后轉賣過戶的時候會不會出問題?他們決定把此事了解清楚。
車輛買賣合同、合格證顯示,該車為中通牌純電動客車,總價57.9萬元,額定載客人數52人,車輛制造日期為2025年2月28日,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為LDYECS124S0043743。該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載明,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為“右側行李艙內縱梁上”。
“但是我們進行了解比對,發現該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顯示,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應在車輛右側行李艙內縱梁上,但實際該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刻在一塊焊接在縱梁旁的板材上。”孫先生說:“我們還找人看了一家旅游公司買的類似的中通大巴,人家的車輛識別代號就直接刻在縱梁上,也沒那塊焊接的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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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車稱,VIN打刻位置屬于縱梁上的結構件,符合規定。
數次溝通無果
此后,紅杉集團與中通客車就該車問題進行溝通,但未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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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一致性證書
5月27日,中通客車函告紅杉集團稱,因紅杉集團對該車輛提出質疑,為消除疑慮,中通客車對此車作出澄清與說明。中通客車說明稱,該車為全新生產車輛,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車輛在正常運營期間,享受中通客車質保政策范圍內的全部服務;此外,中通客車稱,為避免因長時間不掛牌導致產生額外成本及其他影響,建議紅杉集團在6月15日前盡快完成車輛掛牌事宜。
5月30日,紅杉集團給中通客車回函稱,根據GB7258法規4.1.3要求,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然而,紅杉集團所購中通客車VIN實際打刻位置在車輛縱梁之間的方鋼上,此位置與車輛一致性證書中標注的“右側行李艙縱梁上”嚴重不符。紅杉集團認為,中通客車出售不符合國標要求的車輛,存在涉嫌消費欺詐的行為,要求退一賠三。
6月3日,中通客車函復紅杉集團稱,經中通客車協調,車管所已于3月20日同意辦理車輛上牌手續,不存在因VIN打刻位置問題導致車輛無法過戶或轉賣風險。對于紅杉集團退一賠三的主張,中通客車指出,該車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此外,“紅杉集團僅是對車輛VIN打刻位置存在不同理解,而非我公司對貴公司提供商品時存在欺詐行為,且不影響貴公司正常使用車輛,故貴司提出的問題并不適用退一賠三規定。”
同時,中通客車提出解決方案:1.收函后5日內辦理上牌手續。2.若不同意辦理上牌,則雙方解除合同辦理退車退款。
紅杉集團對此不滿,并未回應。6月17日,中通客車再次致函紅杉集團,再次重申交付車輛符合標準等,并催促紅杉集團在收到該函件后3日內辦理車輛上牌手續,“因貴司不辦理車輛上牌造成的所有責任由貴司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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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大巴
三份鑒定意見均指出車輛不符合國標
事實上,在接到中通客車6月3日的復函后,紅杉集團已聯系鑒定機構對該車輛進行鑒定。6月14日、16日、18日,來自江蘇、內蒙古、山東的三家鑒定機構派員來到紅杉集團對車輛狀況進行現場調查勘驗,此后相繼出具鑒定意見書。
江蘇某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該中通牌純電動客車車身打刻車架號位置不符合《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GB16735-2019》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的規定,也與車輛一致性證書中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的描述不符。
內蒙古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該中通牌純電動大中型客車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的部件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的相關規定,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的位置不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中相關條款規定。經鑒定,該車輛因車輛識別代號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中所標注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不一致,故該車輛不具備唯一性,根據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中的條款3.3(拼裝車),3.4(非法改裝車)定義,該車輛為非法改裝車。
而山東某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除了對該車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是否合規進行鑒定外,還鑒定了車輛外觀漆膜。該公司鑒定后認為,該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不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此外,車輛外觀漆膜存在補漆情形。具體為,前側中部面板、前保險杠(右)、右前車門,這三處邊沿部位漆膜不整齊且呈不同顏色漆膜;右側中間車門、后面板、左側后面板、左側前面板,這四處漆膜厚度范圍明顯超出正常范圍,外觀漆面存在補漆情形。
孫先生介紹,拿到上述鑒定報告后,他們和中通客車又溝通過幾次,但中通客車仍堅持認為自己的車沒問題。雙方各執己見,僵持不下。
12月10日,針對此事,中通客車國內營銷公司一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也找第三方機構進行過鑒定,得出的結論是車輛符合強制性要求。此外,警方也對該車輛生產制造及出廠過程進行過調查,也沒有查出問題,“這個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屬于縱梁上的結構件,這一批車都是打刻在這個位置,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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