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這個消息,說一男子因為小區里的寵物狗太吵,嚴重騷擾到了自己休息,于是極端的毒死了其中9條。案子拖了挺久,現在一審宣判,4年有期徒刑。
注意,這可不是緩刑。
也就是說殺死9條狗的代價,是4年牢獄之災。但即便如此,新聞的評論區里,以及熱搜詞條下面,大量愛狗人士依舊在表示不滿,認為4年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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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心而論,你覺得殺死9條狗,判刑4年,輕嗎?
如果你生活在農村,肯定會知道每逢年過節,村里都會出現一些“云游”的盜狗人士,俗稱狗販子。當然他們打死、毒死后帶走的不是寵物狗,而是家養的土狗。但,狗就是狗,狗與狗平等。
按照9條狗4年有期徒刑還“太輕”的這個標準,我估計那些狗販子動手的次數,夠他們這輩子死好幾次了。
很多人以這個4年的判決對標歐美,說如果在歐美國家,如何如何……我告訴你們吧,雖然歐美國家有動物法,但是這種情況,往死里判、最嚴重,只能判到5年。
這不是胡說,比如嚴厲一點的英國,2021最新頒布的Animal Welfare規定,對動物虐待、投毒以及不人道對待,最高刑期從6個月,改為5年。
也就是說,以前的,他們最多只能按照虐待動物法判到6個月。
而且你以為這個新的最高5年制定出來,就大部分案例都照這個判嗎?事實恰恰相反,我問了一下AI,它告訴我“典型嚴重性案件”的監禁時間大部分都是按照6個月判,少數的會達到3.5年的標準,至于5年的,極其罕見。必須是那種駭人聽聞、極其殘忍,并且數量巨大的才行。
至于美國,這個國家比較特殊,各州都有自己制定這類法律的權利。但以前美國在動物保護這方面和英國差距太大,近些年學英國保護動物,嚴重投毒或者虐殺動物,嚴重者處以監禁 + 禁養動物 + 罰款等。
也就是說,和英國差別不大,可能還沒有英國嚴厲。
到這里,我們真的還要認為“判4年太輕”嗎?
我們是沒有明確的虐待動物法的,換言之,這種量刑對法官而言也非常難,他很難找到具體依據。因此要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卻可以給一個人判4年有期徒刑,不覺得會有點可怕嗎。
在我看來,判刑4年已經相當嚴厲了。并且,法官之所以做出這個嚴厲的處罰決定,恐怕不僅僅只是因為該男子寵物投毒、虐待動物,更多是“投放危險物質罪”,考慮的是該男子投毒方式的潛在危險性。
向公共區域投放毒餌,這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類別,其性質遠比財產損害/虐待動物要嚴重得多。最關鍵的是,從這個角度能找到判刑的具體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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