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跟你離婚。”
這話要是在明清說出來,女的估計得先被打個半死。
但在1000多年前的宋代,這事兒還真不稀奇。
連大名鼎鼎的李清照,都敢在晚年為了離婚鬧上公堂,不惜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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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被程朱理學“籠罩”的時代,女人的底氣到底哪來的?
01
一提起宋代女性,很多人第一反應就是程朱理學,什么“存天理,滅人欲”,覺得那個時代的女人活得老慘了,必須“三從四德”,從一而終,離婚改嫁?想都別想。
但咱要是真翻翻那個時候的史料,嘿,可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了。
宋朝的女人,不僅能離婚,而且改嫁的風氣還挺盛行。這事兒吧,從上到下,從法律規定到社會觀念,人家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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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過就過,不能過離”,這可不是現代人的專利,宋朝女性早就把這事兒玩明白了。這背后的底氣,到底是從哪兒冒出來的呢?
這事兒吧,得先從宋朝的社會大背景說起。中國自打進入父系社會,那“重男輕女”的思想就沒斷過。女人被要求“養在深閨”,“以夫為綱”。
可到了宋朝,這情況有點不一樣了。1000多年前,宋朝的女人就能放下圍裙,走出庭院,甚至在城市里找工作就業。
更離譜的是,宋朝中期以后,有些地方還出現了“重女輕男”的現象。你沒聽錯。
北宋首都開封,當時啥情況?《陽谷漫錄》里記著:“中下之戶不重生男,生女則愛護如捧擎珠”。
啥意思?就是中產階級生了兒子不稀罕,生了女兒那跟捧著珍珠一樣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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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南宋首都杭州,這風氣更邪乎。陳郁在《藏一話腴》里寫:“風俗尚侈,細民有女則,生男則不舉”。
說的是社會風氣變了,老百姓生了女兒高興得不行,生了兒子甚至都不愿意抱。
府庫都藏滿了,老百姓還挨餓,錢在庫里,人在土里。這話形容別的朝代可能行,但宋朝這“重女輕男”的現象,說明女兒在當時,至少在經濟發達地區,是有實際價值的。
為啥啊?因為宋代商品經濟太發達了,女兒也能出去干活掙錢,或者能嫁個好人家,給家里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
宋代政府還不讓殺嬰兒,搞“慈幼政策”,幫產婦,建福利機構收養棄嬰。這在那個時代,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算是到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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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絕的是,宋朝還支持女性讀書。
在那個“女子無才便是德”的封建社會,這簡直是一股清流。司馬光就說過:“然則為人,皆不可以不學,豈男女之有異哉?”
翻譯過來就是,是人就得學習,哪分什么男女?
就是因為有這種社會風氣,宋朝才出了那么多女詞人,大名鼎鼎的李清照,就是最頂尖的例子。
社會基礎變了,女性的權力和地位提上來了,這法律制定和思想觀念,自然也就跟著變了。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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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宋朝人能容忍離婚改嫁?這得說回那個時代的思想觀念。
第一點,就是商品經濟太發達,把人的腦子給“沖”了。
那個時候,“義利并重”甚至“重利輕義”的思想開始抬頭,簡單說,就是大家開始覺得搞錢最重要,面子、禮法什么的,得往后稍稍。
貞節這玩意兒,是封建禮教對女人的束縛,要求你一輩子只能跟一個男人。
歷朝歷代都夸“節婦”、“貞女”,死了丈夫守一輩子寡,就給你立牌坊。
但宋朝人務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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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們看來,守節有啥用?又不能當飯吃。一個寡婦苦哈哈地守著,對生活沒半點好處,純粹是束縛思想。
所以宋朝人覺得,女人離婚或者改嫁,不管是為自己的幸福,還是為了填飽肚子,都比守節重要得多。
所謂“肌腸雷鳴無可奈,禮法雖存何足賴”,肚子都叫喚了,還談什么禮法?
這種觀念的改變,說白了就是商品經濟發展下的求實精神。
所以,當時社會上有“琴瑟貴更張”的說法,就是支持夫妻離婚換人。
也出現了“賣衣葬罷急謀嫁,富翁立待封居屋”的現象,意思是丈夫剛下葬,衣服賣了辦喪事,寡婦就趕緊謀劃再嫁,富翁早就在門口等著接盤了。
第二點,就是士大夫階層的觀念也變了。
宋朝“重文輕武”,士大夫地位高,他們的看法很重要。
這幫文化人,不僅在輿論上支持女性離婚改嫁,行動上也不含糊。
有錢的出錢資助寡婦改嫁,沒錢的……呃,他們會去娶那些離婚、改嫁的女性。
連王安石都寫詩(《發廩》),說他不忍心看到寡婦獨守空門。
這說明啥?說明在那個時候,禮教對女性的束縛,真沒咱們想的那么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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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帶頭的,是皇帝。
宋太祖趙匡胤,就干過鼓動自己手下左衛將軍王承衍的老婆樂氏改嫁的事,也勸過老百姓的女兒改嫁。
皇室自己也不含糊。宋太祖的妹妹秦國大長公主,先嫁給米福德,后來改嫁給了高懷德。
最炸裂的來了——宋朝的皇后,都有二婚的。
宋真宗的劉皇后,就是那個“貍貓換太子”里的劉娥,她進宮前,是商人龔美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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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的曹皇后,就是《清平樂》里那個,她嫁給宋仁宗之前,也嫁過一次,嫁給了李化光。
皇帝都娶二婚的當皇后,這在明清時代簡直是不可想象的。這說明從統治者開始,就沒把婦女離婚再嫁當成什么丟人的事。
皇帝都這態度了,下面的尊長(也就是父母長輩)也想得開。
包拯的兒媳婦喪夫,她爹媽就勸她改嫁,理由很充分,直接點明了你丈夫沒了,你守著兒子,哪天兒子也沒了,你守誰去?
陸游和他表妹唐婉的離婚,背后就是陸游他媽一手操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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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是個愛情悲劇,但也證明了長輩對子女婚姻的干預權,包括支持他們離婚。
04
說到底,還得看當事人自己怎么想。
宋代女性最牛的地方在于,她們不因為離婚、改嫁就看不起自己,沒有那種“自輕自賤”的態度。
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咱們都熟的女詞人,李清照。
李清照的一生,那可真是經歷了三種婚姻現象:包辦婚姻、夫死再嫁、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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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第一任丈夫趙明誠去世后,李清照晚年遇上了張汝州。這張汝州熱烈追求,李清照就改嫁了。
結果婚后才發現,這家伙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圖的是李清照收藏的那些寶貝。
換成一般人,可能就忍了。但李清照是誰啊?
她直接說出了“猥以桑榆之晚景,配茲駔儈之下材”的豪言壯語(我這把年紀,怎么能配給這種小人市儈!),然后一紙訴狀把張汝州告上了公堂。
她要離婚。
這在當時可是個大事,因為《宋刑統》規定:“妻告夫罪,雖得實,徒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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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老婆告丈夫,就算告贏了,自己也得坐兩年牢。
李清照為了離婚,寧愿坐牢。
她這底氣是哪來的?當然是她自己豁達自若的氣質,但更重要的,是那個時代的法律和社會,給了她這條路走。
咱們就來扒一扒宋朝的法律,看看是怎么給女性撐腰的。
最關鍵的一條,《宋刑統》里寫得明明白白:“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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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過來就是,夫妻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的,女方不用坐牢。
這就是“和離”,和平分手,官府不管。
這也解釋了為啥李清照非得去坐牢,因為她那個不叫“和離”,她是要把人渣丈夫告倒,那性質可就不一樣了。
但不管怎么說,法律終究是給了女性起訴離婚的選擇權。這在封建社會,已經算是天大的進步了。
05
皇親國戚能這樣,那平民老百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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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禮法對老百姓的束縛,相對來說更松。宋代法律對平min女性再嫁的限制,就更寬泛了。
首先,宋朝法律對宗室之女(就是皇親國戚的女兒)離婚再嫁,是有專門規定的。
北宋剛開始,還管得嚴,說女的喪夫,沒兒子也不許再嫁。
到了宋英宗時期,汝南郡王趙允就上書了,說這規定“非人情”,太不人道了,請求改掉。
后來法律就改了,說宗室女的祖父、父親兩代人都當過縣官以上的,就允許再嫁。這雖然有限制,但口子撕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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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神宗時期,條件再次降低。宋神宗下詔:“宗女毋得與嘗娶人結婚,再適者不用此法。”
意思是宗室女不能嫁給二婚男,但如果這個宗室女她自己就是二婚,那就可以嫁。這彎轉得,挺人性化。
神宗還搞了個激勵政策:“宗室袒免以上女與夫離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轉一官。”
啥意思?你娶了離婚的宗室女,你要是當官的,直接給你升一級。
隋朝中了歷史彩票,一夜暴富,兩代敗光,像不像拆遷戶。宋朝這是拿官位當彩票,鼓勵大家娶二婚宗室女啊。
那平民女性呢?《名公書判清明集》里記了不少判例,總結下來有這么幾條,每一條都挺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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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男方委妻而去過期不歸者,聽妻改嫁。”
丈夫要是跑路了,到期不回來,妻子可以直接改嫁。
你想想,在古代,一個女的被丈夫扔家里,沒個說法,那不就是“活寡”嗎?這日子咋過?宋朝法律干脆,不玩虛的。你跑了?行,官府給你立個期限,過期不候,你老婆就成自由人了,想嫁誰嫁誰。
甚至還針對騙婚的,說入贅的女婿或者無賴娶妻,要是騙了錢跑了,也一樣,過期不還,女方直接改嫁,官府還要抓那個騙子。
第二,“丈夫外出不歸者,任妻改嫁。”
到了南宋,程朱理學都開始興盛了,還有規定:“其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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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去浪,三年不回家,連個信兒都沒有,生死不明。擱別的朝代,女的可能就得在家里立個“望夫石”了。
但宋朝法律不這么看,它直接從實效年限上給你算了。你三年不回來,法律上就當你這婚姻自動解除了,女方恢復自由身。
這不就是給女性一個止損的期限嗎?
第三,丈夫死了,女方改嫁的時間大大縮短。
以前規定“夫亡六年改嫁”,守孝期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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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哲宗,直接改成:“女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并停百日外嫁娶。”
從六年縮短到一百天,而且還加了個前提——“貧乏不能自存”。
這就是宋代法律人性化的地方。它不跟你扯那些虛頭巴腦的禮教,它只看你能不能活下去。你都窮得活不下去了,還守什么六年?一百天后,趕緊嫁人,找個能讓你吃飽飯的。
第四,宋代對川峽地區(就是四川、重慶一帶)女性改嫁有專門規定。
宋寧宗時規定:“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亦聽自便。”
很明確,丈夫突然沒了,妻子想啥時候改嫁,就啥時候改嫁,隨你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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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要專門給這個地區立規矩?因為當時川峽地區經濟相對落后,女性對男性的依附性更強。法律這么規定,就是考慮到那里的女性在丈夫死后,生活可能立馬就沒著落了,所以給她們最大的自由,讓她們趕緊找下家。
第五,丈夫犯重罪被流放了(叫“移鄉編管”),《名公書判清明集》里說:“其妻愿離者,聽。”
妻子想離婚的,官府準了。
這在古代可不得了。古代講究“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丈夫犯了事,老婆得跟著倒霉。
但宋朝法律等于是給女性開了一個“防火墻”。你丈夫犯了重罪,那是他自己的事,你作為妻子,有權利選擇不跟他一起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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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是宋代首創的,以前的朝代可沒有。
第六,也是最關鍵的一條:丈夫敢把老婆賣了。
《宋刑統戶婚律》規定:“若其賣妻為婢……即和離異”。
要是丈夫把妻子賣給別人當奴婢,直接判離婚。
《名公書判清明集》里更干脆:“在法,雇妻與人者同和離法。”
丈夫把妻子租給別人(你沒看錯,是租),也等同于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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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明啥?說明宋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女性在婚姻中的獨立人格,否定了男的對女的人身控制權。
這在別的朝代,女的就是男的財產,丈夫賣老婆,雖然也不光彩,但官府不一定管。
但在宋朝,法律不這么看。你敢賣老婆?你這是把人當貨物,這不行。法律直接插手,判離。
第七,妻子在婚內受辱時,妻子可直接與丈夫離婚。
這里的受辱,指的是妻子在婚內貞操權受侵犯。
《慶元條法事類》規定:“妻被夫同居親強奸,雖未成,而其愿離者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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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丈夫的男性親屬侵犯,哪怕是未遂,只要妻子想離,官府就同意。
還有,如果丈夫逼迫妻子賣淫,“諸令妻……為娼……并離之”。
丈夫收取了別人的錢財,強迫妻子出賣自己,官府會直接同意妻子的離婚訴求。
這說明宋代法律,在那個年代,就已經開始維護女性在婚內的專屬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了。
所以說,宋代女性“能過就過,不能過離”的底氣,是實打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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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股底氣,是發達的商品經濟給的,是“重利輕義”的社會觀念給的,更是《宋刑統》、《名公書判清明集》里那些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給的。
那個時代的女性,她們沒想那么多“主義”,就是想活得好一點,吃飽飯,不受氣。
當丈夫指望不上,甚至帶來災難時,法律給了她們一條退路,社會風氣給了她們一點寬容。
這股風氣,一直到南宋中后期,程朱理學徹底占據思想高地,才慢慢被壓下去。
反觀后來那些條條框框越來越多,把“貞節”二字捧上天,動不動就立牌坊的時代,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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