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已于5月20日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出臺,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瞻遠矚、審時度勢,以法治方式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舉措,在我國民營經濟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醫保基金使用者包括民營經濟組織,醫保基金管理工作應注意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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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營利性醫療機構屬于民營經濟組織,屬于醫保基金管理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堅持以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七條 本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由中國公民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前述組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對納入定點的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醫保基金管理時應注意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有關規定。
二
營利性醫療機構應享受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
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民營經濟組織關于公平發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國家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二是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三是國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四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在制定、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排污指標、公共數據開放、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評優評先、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時,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目前,根據國家醫保局2號令《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類型一共有6項,主要是根據醫療機構的功能類型分項,并沒有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作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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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醫保基金監管執法要堅持同等原則,依法保護醫療機構合法權益。
根據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醫保部門監管執法時應注意幾個方面:一是堅持依法行政。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執法對象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并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響應、處置。二是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與營利性醫療機構同等原則實施。三是對違法行為依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四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推動監管信息共享互認,根據定點醫藥機構的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提升監管效能。五是異地執法應當規范。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執法的,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級醫保行政部門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嚴厲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
四
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保護定點醫藥機構合法權益。二是各地醫保部門建立行政執法訴求溝通機制,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及時糾正不當行政執法行為。三是定點醫藥機構對醫保基金使用有關事項是否違法,以及醫保行政部門對實施的強制措施存在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級醫保行政部門或行政執法監督等機關反映情況、申訴,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
作者 | 一葦
來源 | 中國醫療保險
編輯 | 崔秀娟 高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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