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個人信息販賣
12月8日,嵐皋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判決生效,被告人小山(化名)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永久刪除非法獲取存儲的公民個人信息,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人民幣4萬元,并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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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山曾在展會公司工作,因工作需要,添加了許多與展會相關的工作群。無意之間,他發現,群內有人收售名片信息,于是他產生了牟利的想法。2021年-2025年之間,小山添加了很多展會服務人員微信,大量購買參展商的名片信息。收集信息后,小山將其整理成Excel表格,以十元至數百元不等的價格向多人出售,非法獲利數萬元。
法院審理
嵐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山為一己私利,長期大量非法獲取、收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侵害個人、社會權益,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嵐皋法院在綜合各種量刑情節后,依法做出判決。
法官說法
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曾經職務便利,非法獲取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許多受害人都因其販賣個人信息的行為,經常接到陌生電話,給個人生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擾。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是要注意個人信息保護。不輕易在各種場合泄露自己姓名、電話、住址等敏感內容,定期關注個人信息使用情況,發現個人或他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維權,保護他人信息安全,就是在保護自己的信息安全。二是秉持職業操守、不投機取巧。每個人必須要有最基本的職業操守,不泄露企業、個人信息秘密。一時的貪戀不僅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還會葬送美好前途和職業生涯。三是做好源頭預防。相關企業,一定要建立好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常態化開展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從源頭預防信息泄露等事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九條 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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