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近日,有網友稱,某短視頻平臺主播“周周珍可愛625”(實名周珍)名下控股企業涉嫌逃稅,已被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查處,涉及金額逾1600萬元。但最近幾天,這名主播仍在直播。記者在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的官網上,查到廣東嘉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周珍曾持有該公司91.6667%的股份。 (潮新聞)
網紅逃稅屢見不鮮,近期有多起相關案例密集曝出。如果說,這類案件起初最大的傳播點是天量的涉案金額,那么在“周周珍可愛625”一事中,很多網友的關注點或已發生轉變——不少人都在下意識地追問,涉嫌逃稅逾千萬元,為何仍在高頻次直播?
其實需要厘清的是,稅收執法素來是剛柔并重的,有著很明顯的分級分類、梯度累進色彩。本案中,有關部門適用的罰款標準是“不繳或少繳稅款的50%”,這屬于最低標準。據此大致可以推定,該公司可能符合“初次違法”“配合稽查”“未造成更嚴重后果”等情節,這與前段時間引發熱議的陳震案存在著顯著區別。梳理以往被封號或禁言的涉逃稅網紅賬號,其實會發現一個基本規律,那就是基本都涉嫌嚴重違法、多次違法等情況。
《網絡主播行為規范》規定,對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主播,可封禁賬號并納入黑名單。這里面設定了較為明確的前提,但還是存在著“自由裁量”的空間。因為我們知道,頭部網紅背后基本都是公司化運營,其對于帶動就業、助力產業是有積極價值的,并且其本身就是一個高價值稅源。所以,現實的“聯動治理”層面,對之還是保持了一定的彈性,并沒有動輒一棍子打死。但是懲戒的標準也不能因人而異,還是有必要將之進一步細化。
維護網絡的風清氣正,與盡量保障企業有序經營是價值統一的。稅法的權威,主要還是在于稅務稽查、稅收執法。對于網紅涉稅案件,在經濟懲戒之外,其他的附加懲戒、組合懲戒,必須用在關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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