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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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賬號強制執行中,常遇到平臺因技術規則(如核心系統不支持實名主體變更)、合規限制(如金融類賬號實名與資金賬戶強綁定)等原因,導致無法變更實名認證信息的困境。
那么,被執行人無法變更平臺實名認證信息的,如何強制執行?
最高院指導案例《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游某梅執行實施案》中明確:
對于交付網絡平臺賬號及密碼的執行,應當充分考慮網絡平臺賬號特點,依據法律所要求的實名認證等規定,在交付賬號及密碼的同時,依法變更有關實名認證信息。被執行人未履行前述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網絡平臺變更實名認證信息。
本案焦點為,勝訴后被執行人不交付網絡平臺賬號及密碼的,如何強制執行。
本案審判階段的訴訟爭議焦點涉及案涉賬號歸屬問題,生效判決認定案涉賬號權利歸屬某傳媒公司,判項寫明交付案涉賬號及密碼。根據判決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的理由,案涉賬號系某傳媒公司決定注冊,因企業申請注冊賬號進行認證,必須先使用手機號碼注冊,故某傳媒公司讓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梅使用其手機號碼注冊,并由游某梅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賬號。根據生效判決確認案涉賬號權利交付的內容,應當是將賬號全部的用戶權限、權益等完整交付某傳媒公司。
因此,交付案涉賬號及密碼的關鍵,是由某傳媒公司行使賬號權利,實現對案涉賬號依法占有、獨立控制,進行運營、使用、管理。
本案中,如果游某梅僅交付登錄賬號及密碼,而未清空其實名信息和變更手機號碼,某傳媒公司雖可通過密碼登錄,對賬號進行使用和管理,但游某梅仍可以通過其身份信息和手機號碼重置賬號及密碼,某傳媒公司對于賬號管理、后臺運營、數據遷移等事項,也會因沒有注冊用戶身份及手機號碼驗證等而難以實施。由此,僅交付賬號及密碼無法使賬號權利完全歸屬某傳媒公司。而且,一旦他人非法使用該賬號從事違法活動,將對核實行為主體身份帶來困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案涉賬號交付的核心內容應當是變更為某傳媒公司的注冊用戶身份及手機號碼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通常情況下,變更網絡平臺賬號主體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向平臺提出申請、平臺進行認證核驗并公示主體變更信息等程序。但是,被執行人游某梅客觀上存在履行障礙。故執行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某傳媒公司申請,以通知相關平臺協助執行的方式,完成案涉賬號實名身份信息等的變更。
周軍律師提醒,被執行人無法變更平臺實名認證信息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網絡平臺變更實名認證信息。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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