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年終歲尾,公安薊州分局進一步強化對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活動打擊治理,近期連續查處2起相關案件,收繳非法煙花爆竹1100余箱,行政拘留違法行為人2名。
11月4日
公安薊州分局通過梳理
涉煙花爆竹類警情案件
發現一條疑似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線索
經民警細致走訪摸排
最終在西龍虎峪
一閑置場地內
查獲煙花爆竹500余箱
并當場 抓獲違法嫌 疑人 趙某某(化名)
目前趙某某(化名)
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所有煙花爆竹均已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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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
薊州區某廠房內
民警拉開緊閉的大門
600余箱煙花爆竹隨意堆放在廠房內
違法嫌疑人張某(化名)
在事實面前低頭不語
此前,公安薊州分局接群眾舉報
稱轄區內一處地點
非法存儲煙花爆竹
民警立刻開展工作
最終找到藏匿窩點
在漁陽鎮某村一廠房內
發現大量違法存放的煙花爆竹
從而快速清除了一個
隱藏在群眾身邊的“火藥桶”
目前違法行為人張某(化名)
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
被依法行政拘留
所有煙花爆竹均已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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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 | 平安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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