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單休更惡心的是月休4天
發薪日的傍晚,小林盯著工資條上的“缺勤扣款”字樣,指尖都在發顫。一個月前入職時,HR明確說“月休4天,跟單休差不多”,他沒多想就簽了合同。可整整一個月干下來,他按單休節奏休了4天,卻被公司以“月休4天需按自然月折算,本月多休1天”為由扣了錢。“原來月休4天不是每周固定休一天,而是把4天假期拆得七零八落,還得看公司的‘算法臉色’。”小林在社交平臺吐槽的這段話,瞬間戳中了無數打工人的痛點,評論區里滿是相似的委屈:“我之前的公司更離譜,月休4天還要扣滿勤獎,等于休一天就虧一天錢”“以為單休已經是底線,沒想到月休4天是更隱蔽的壓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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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96”被反復批判、雙休成為職場人基本訴求的今天,“月休4天”本就帶著妥協的意味,卻漸漸變成了部分企業規避勞動法規、變相壓榨員工的“文字游戲”。小林的遭遇并非個例,在社交平臺搜索“月休4天 扣款”,能看到密密麻麻的吐槽:有人遇到“大小月陷阱”,大月31天按27天出勤計算,小月30天按26天出勤計算,只要休夠4天就必然“缺勤”;有人被要求“調休優先抵扣節假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后,本應有的三倍工資被換成了“調休額度”,最后連月休4天都湊不齊;還有人所在的公司實行“彈性休假”,名義上有4天假期,卻因為“工作沒做完”“人手不夠”等理由,全年沒休滿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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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讓打工人崩潰的,是“月休4天”與“單休”之間的認知鴻溝,以及背后企業刻意制造的信息不對稱。在大多數人的認知里,一個月約4周,月休4天就等同于每周單休,這是最直觀的理解。但企業卻偏偏要用“自然月出勤天數折算”的算法,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比如某外貿公司的考勤制度就明確寫著:“月出勤基數為當月自然天數減4,超出部分按缺勤處理”。按這個算法,大月31天需要出勤27天,比單休多上1天班;小月30天需要出勤26天,才剛夠單休標準。更諷刺的是,這種算法只針對普通員工,管理層卻依舊按“每周單休”執行,雙重標準暴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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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企業非要在“月休4天”上動歪心思?核心原因還是成本控制與利益最大化的執念。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對企業而言,若明確實行單休,就意味著每月至少有4天休息日,一旦需要員工加班,就必須支付加班費。但包裝成“月休4天”后,企業就能通過模糊出勤基數、靈活調整休假時間等方式,規避加班費支出。更有甚者,將“月休4天”與全勤獎掛鉤,只要休夠4天就扣除全勤獎,變相降低員工薪酬。一位從事人力資源行業的匿名人士透露:“很多中小企業招聘時寫‘月休4天’,就是為了吸引不明真相的求職者,實際出勤要求比單休還嚴苛,這已經成了行業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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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看似“合法”的考勤制度,實則處處踩在法律的邊緣。北京某勞動爭議律師指出,判斷“月休4天”是否合法,關鍵看每月實際出勤時長是否超過法定上限。以大月31天為例,若要求出勤27天,每天工作8小時,月出勤時長就達到216小時,遠超法定的174小時(21.75天×8小時),超出部分理應按加班計算。但現實中,很多員工缺乏維權意識,面對企業的“算法陷阱”,要么自認倒霉,要么因為擔心失去工作而選擇沉默。更無奈的是,勞動爭議維權需要員工提供考勤記錄、工資條、勞動合同等證據,而部分企業為了規避責任,不與員工簽訂正式合同,考勤記錄也由企業單方面掌握,這讓員工的維權之路難上加難。
“月休4天”的爭議,本質上是職場內卷下,勞動者休息權被不斷擠壓的縮影。一邊是“上四休三”成為部分行業的福利試點,引發無數打工人羨慕;另一邊卻是大量中小企業連基本的單休都無法保障,用“月休4天”的幌子變相增加工時。這種巨大的反差,凸顯了勞動關系中的不平等。對普通打工人而言,工作的意義不僅是賺取報酬,更是為了擁有體面的生活和足夠的休息時間。當休息變成一種“奢侈品”,甚至需要用工資來換取時,所謂的“奮斗”就變成了以健康為代價的“偽奮斗”。就像網友吐槽的:“我們追求的從來不是多休一天,而是不被隨意克扣的休息權,是付出勞動后應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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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文字游戲式壓榨”正在形成不良示范,加劇職場內卷。當一家企業通過“月休4天”的制度降低了人力成本,獲得了短期利益,其他企業就可能跟風效仿,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最終受損的,不僅是員工的權益,更是整個職場的生態。就像此前某電商公司通報表揚加班近160小時的員工,將違法行為合理化,這種扭曲的價值觀只會讓職場競爭越來越畸形,讓勞動者陷入“過勞”的困境。事實上,真正的企業競爭力,來自技術創新和管理效能的提升,而不是對員工時間和精力的無底線榨取。微軟日本實行“上四休三”后,勞動生產率同比提高了近40%,這就證明了合理的休息不僅不會影響效率,反而能激發員工的創造力。
破解“月休4天”的困局,需要勞動者、企業、監管部門的協同發力。對勞動者而言,要增強維權意識,入職前主動確認休假制度的細節,明確出勤基數、加班報酬等關鍵信息,必要時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若遇到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對企業而言,要摒棄短視的成本控制思維,認識到保障員工休息權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也是留住人才的關鍵。合理的休假制度能提升員工的歸屬感和工作積極性,從長遠來看,遠比壓榨員工的短期利益更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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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監管部門而言,要加大對勞動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整治企業用“月休4天”“彈性休假”等名義變相壓榨員工的行為。一方面,要完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明確“月休4天”等休假制度的具體執行標準,堵塞“算法漏洞”;另一方面,要暢通維權渠道,簡化維權流程,降低員工的維權成本。同時,要加強對企業的普法宣傳,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勞動關系觀念,營造公平公正的職場環境。此外,工會組織也應發揮作用,主動介入勞動關系協調,為員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成為員工權益的“守護者”。
職場的文明程度,從來不是由少數企業的“高福利”決定的,而是由對最普通勞動者權益的保障程度決定的。“月休4天”不該成為企業壓榨員工的幌子,休息權也不該成為可以隨意克扣的籌碼。當打工人不用再為“休夠4天會不會被扣錢”而焦慮,不用再解讀休假條款里的“文字陷阱”,才能真正感受到工作的價值和生活的溫度。
期待有一天,“單休”能成為職場的底線,“雙休”能成為普遍的福利,“上四休三”能離更多人更近;期待每一份勞動合同都清晰明確,每一次休息都心安理得,每一位勞動者的付出都能得到尊重。畢竟,工作的終極意義是為了更好地生活,而不是犧牲生活去成全工作。這不僅是打工人的心聲,更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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