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兒咱們聊個特別有煙火氣的話題——回家。哎,可不是那種詩和遠方的回家,是那種你拎著菜、抱著娃、累了一天,走到小區門口,“嘀”,門禁卡沒反應了;趁著著鄰居刷卡溜進小區,進了單元樓,“嘀”,電梯卡又失靈了。物業管家在監控那頭可能還微微一笑:“您好,您的物業費已逾期,請續費后再享用回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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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這氣不氣人?是不是有種被自己家“拒之門外”的憋屈感?最近啊,最高人民法院看不下去這種“互相傷害”的戲碼了,一連發布了幾個物業服務糾紛的典型案例,那真是給咱們普通業主撐了腰,也給一些不太地道的物業公司劃下了醒目的“紅線”。
今天,咱就借這股東風,好好掰扯掰扯這物業和業主之間的“愛恨情仇”。咱們不唱高調,就聊聊,當你的門禁卡“罷工”時,法律這把“尚方寶劍”到底怎么用;當你覺得物業服務“偷工減料”時,你那物業費到底該不該成為“談判籌碼”。
首先,咱們來看最高法亮出的第一把“尚方寶劍”:禁止“綁票式催費”!
江蘇南通的張女士,因為長期住外地,欠了物業費。等她回家一看,好嘛,電梯卡成了“紀念卡”,門禁系統對她“翻了臉”。物業的說法很“高科技”:系統自動關停的。這架勢,好像是說“這是你自找的”。
但法院的判決,說得明明白白、擲地有聲:物業催費,得用合理合法的方式! 你可以發通知、可以協商、甚至可以打官司,但絕對不能以斷水、斷電、斷門禁、停電梯這種方式,去要挾業主,影響人家最基本的居住和生活權利!
這判得好啊!這就好比,你去飯館吃飯,吃出來一個別針,跟老板理論。老板二話不說,把你手機扣下:“不給錢別想走!”這哪是做生意,這不成“劫道”的了嗎?業主欠費,有合同糾紛,該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你用技術手段把人擋在家門外,那性質就變了,從經濟糾紛,快變成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了。法院這一判,就是告訴所有物業公司:“黃車走車路,馬走馬路,各有各的道兒”。 催費是你的權利,但不能越界,不能動人家生活的“根基”。
接著,咱們看第二面“照妖鏡”,它照出了一個非常普遍的誤區:讓物業給開發商的“鍋”買單!
貴州遵義的徐先生,因為房子質量問題,一氣之下,拒交三年多物業費。他覺得理直氣壯:“你們都是一伙的!”結果呢,法院判決他得乖乖補上那4500多塊錢。
這案子判得也妙,它清晰地區分了兩本賬:一本,是你和開發商的“買賣合同賬”;另一本,是你和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賬”。 房子漏水、墻面開裂、設計反人類,這是開發商在“產品制造”上埋的雷,你得去找開發商維權,這叫“冤有頭,債有主”。
而物業公司是干嘛的?它更像咱們小區的“大管家”和“維護工”。它的職責是保養公共區域——打掃衛生、修剪綠化、維護電梯、看管大門。你不能因為開發商蓋的房子是“豆腐渣”,就沖著管家喊:“你不給我修好自家臥室,我就不給你發工錢!”這屬于 “張冠李戴——胡扣帽子” 。
所以,最高法這個案例,也是在提醒咱們業主:維權,得找準“靶心”。 別把一股腦的火氣,全撒在物業身上。否則就像“不問青紅皂白,按倒就打”,最后自己還得承擔敗訴的后果。
那有朋友要問了,賈老師,照你這么說,物業就算服務差點,我們也得忍氣吞聲當“冤大頭”?
當然不是!維權,不是“一拒了之”的懶政,而是“有理有據”的藝術。最高法的法官說了,只有當物業的服務存在“嚴重瑕疵”時,比如垃圾堆積成山、變垃圾場了;消防設施全是擺設、成安全隱患了;電梯三天兩頭“不上班”或者玩“自由落體”、成驚悚玩具了…… 在這種情況下,你主張減免物業費,法院自然會酌情支持。
好了,道理說了一籮筐,最后,給大家總結一個“物業糾紛智慧維權三步法”,咱們爭取當個“明白人”,不做“糊涂鬼”:
第一步:先定性,別打亂仗。 遇到問題,先冷靜三秒,想想這是開發商的“歷史遺留病”,還是物業的“日常服務病”?找準“病根”,才能“對癥下藥”。別像“沒頭蒼蠅——亂撞”。
第二步:攢證據,手握實錘。 平時做個有心人,該拍照拍照,該錄像錄像,溝通記錄保存好。證據鏈就是你的“盔甲”和“武器”。
第三步:走階梯,逐級解決。 別一上來就想著“對簿公堂”,那成本太高。先和物業友好協商;不行就找業委會(如果有的話);再往上,找社區、街道辦調解;還可以向住建部門投訴舉報;最后才是訴訟。“話是開山斧,溝通是金橋”,很多時候,把話擺在明處說透了,矛盾就解決了一大半。
說到底,最高法這些案例,就像一劑清醒藥。它讓我們看到,物業和業主之間,不應該是一場“你輸我贏”的零和游戲,而應該是在規則之下,尋求一種有尊嚴、有邊界、有溝通的共生關系。正如楊絳先生所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相互的。物業公司需要明白,你的權力來自于服務合同,來自于業主的授權,而不是手里的技術開關。業主也需要明白,你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維權需要智慧,而非單純的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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