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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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2022年9月北京暢頤園小區,李女士飼養13年的愛犬被張某某投毒致死,同小區共有11只寵物狗中毒,其中9只死亡,涉案毒物為劇毒化學物氟乙酸,投毒嫌疑人張某某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公訴,被害人張女士也表示,案發后小區很多業主長時間不敢讓小孩接觸小區內的綠化帶。該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刑事公訴案于12月11日一審宣判被告張某某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二、法律分析
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氟乙酸屬于危險化學品且有劇毒,張某某將摻入了氟乙烯雞骨和肉塊撒在小區兒童游樂場的草叢里,涉及公共領域,其實施了投放毒害性物質的行為,不特定人員(包括兒童)可能接觸到毒物,其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經相關報道,張某某是因為狗曾尿在其三輪車上且其孫女也不喜歡狗,因對狗報復泄憤出此下策,因其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損失的結果至少放任不管,其主觀上至少存在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的間接故意,而且其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能夠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該罪屬于危險犯,其既遂標準為危險狀態的形成,而非實害結果的發生,張某某在小區公共區域投放劇毒物質,客觀上已形成具體危險,其行為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投放危險物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新聞中,張某某的行為造成9只寵物犬死亡,但未造成人員傷亡,屬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同時人民法院可能結合張某某認罪認罰等其他情節,認定張某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享
薛某投放危險物質案
2016年1月28日21時許,因與被害人蔡某有經濟糾紛,被告人薛某將氫氟酸溶液潑灑到蔡某位于某小區7棟2單元402室的住宅房門和門口后離開,并把盛裝氫氟酸的瓶子丟棄在該單元樓下的草坪。蔡某及其丈夫、女兒在屋內聞到刺鼻氣味后打開房門,發現樓道內有大量煙霧、門口地面的瓷磚冒泡等異常情況后,即跑到樓下躲避。因揮發產生的煙霧觸發煙感報警器,小區物業人員前來查看,不疑有人潑灑了硫酸,蔡某便撥打電話報警。蔡某一家三人因感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次日,蔡某丈夫出院后,在其家所在單元樓下的草坪上發現一個瓶子,瓶內剩余液體的刺鼻氣味與案發當晚在家聞到的氣味相同,遂將瓶子交給公安機關。經鑒定,瓶內的殘留液體檢出氫氟酸成分。經診斷,蔡某系氫氟酸中毒,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薛某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根據薛某的供述和辯解,其這么做,“只想給被害人增加一些麻煩”。在案件審理期間,薛某賠償了蔡某的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
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被告人薛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認為部分: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薛某為泄私憤,在他人位于單元樓內的房門前潑灑氫氟酸行為的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分別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危險犯和實害犯形態作出規定,即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據此,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雖然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實害結果,但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亦應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對于僅針對特定人員投放危險物質,未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不以本罪論處,根據案件情節,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在他人門前潑灑氫氟酸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具體理由為:1.薛某潑灑氫氟酸的行為系投放毒害性物質的行為。根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危險化學品是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氫氟酸屬于危險化學品。根據鑒定機構的說明,氫氟酸是氟化氫氣體的水溶液(又稱白骨酸、化骨水、除銹劑),具有刺激性氣味及劇毒性,極易揮發,屬于中等強度偏弱的酸,對眼睛、皮膚和粘膜有強腐蝕性,吸入會造成肺水腫、咽喉痛、咳嗽、呼吸困難。因此,行為人潑灑氫氣酸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2.薛某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性。薛某雖系出于報復動機,針對特定對象的住宅潑灑氫氟酸,但其將氫氟酸潑灑在被害人家房門和門口,并將裝有剩余液體的瓶子丟棄在草坪,涉及公共通行區域,再加上氫氟酸的極易揮發性和對身體的強腐蝕性,會危及被害人一家和可能途經此地人員等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已經產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3.薛某主觀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故意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態。薛某雖然辯解“只想給被害人增加一些麻煩”,但其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能夠認識到潑灑氫氟酸行為可能同時發生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后果,為泄私憤卻仍然實施該行為,屬于放任危險結果發生。結合案件事實,可以認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
綜合考慮被告人薛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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