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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琳(化名)18歲時,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彼時,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琳由母親直接撫養,小琳的學費由父親承擔,同時父親需每月向小琳支付撫養費2000元。
此后,小琳順利考入大學。四年本科期間,父親始終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不僅承擔了學費,還按時足額支付每月2000元的生活費,保障了小琳的學業與生活。
2024年,年滿23周歲的小琳本科畢業后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生,然而,父親在支付第一年讀研費用后,卻提出不再繼續支付學費及生活費,理由是自己年歲已大,掙錢不容易,小琳已成年且具備獨立生活能力,讀研并非法定義務教育,已超出法定撫養范圍。多次溝通無果后,小琳認為父親違反了離婚協議約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繼續支付其研究生階段的學費,并按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生活費,直至研究生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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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為成年大學生支付撫養費的行為只是基于親情和道義,而不是法定義務。
在小琳已經年滿23周歲,身體健康可以獨立生活的情況下,再苛責父親負擔小琳研究生期間的生活費及學費顯然不當,亦于法無據。綜上,法院駁回了小琳的訴訟請求。
以上內容引自2025年12月3日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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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近幾天我看到的一條法院新聞,讓我很是感慨。
說起來,大約2000年,我所在的山東青州法院也遇到這樣的案例。
當時我在法院研究室工作,曾在我們研究室工作、后來到益都人民法庭任審判員的宋雙玲大姐經辦這個案件。
時隔多年,我大約還清晰地記得,起訴的是個女大學生,是回族,她剛剛考上大學,其前父母離異,她隨母親生活,因為母親生活困難,她要求父親支付,可惜的是她父親生活也拮據。
遇到這樣的案件當然要先調解,她的父親說不是不愿意支付,確實是無能力,而且好像他父親還又結婚了,也生了孩子,也有一個家庭需要負擔。
宋大姐還找了村委會,所在村委會經濟狀況較好,于是提供了一些資助。
另外,法官還找了雙方的一些親戚,大家都幫忙出了一點。
再最后,女孩子的父母也為法官的工作而感動,也想辦法湊了一點。
總之,解決了孩子的上學問題。
然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女孩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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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撫養費的“不能獨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司法解釋出臺不久,因此我們法院判決的這起案件算是比較早的。
而且,目前也只解決了孩子的第一年學費和生活費,她以后的費用怎么解決呢?
于是,我寫了一篇《傷心的學費:女大學生狀告父母討生活費被駁回》文章,在《中國婦女》等多家報刊刊發,后來我們當地婦聯主席看到了這篇報道,還專門聯系了宋雙玲法官,婦聯出面協調解決了女孩子的后續學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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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晃快25年了,宋雙玲法官也已經榮休。
但看到新快報上的這篇文章,想起了25年前我們青州法院法官的努力,當年我們對群眾服務真的是用心的。
我們這一代人已經或者說快要退休了,我多么希望年輕的法官在繁忙的審判任務之余,也學習一下當年我們當年的工作態度,不只是為了結案,更多是為了解決問題。
我知道這很難,但正因為難,才要我們做。
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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