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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清廷在湘黔邊區修筑了邊墻,進行“劃墻而治”,但并不代表湘黔邊區族群間日常生活中沒有經濟貿易交流。隨著貿易的開展,民、苗之間的經濟文化得到共生互補,苗民也逐漸形成經濟與價格意識。整體來看,邊墻規范了民、苗的貿易秩序,推動了族群的交流與融合,但邊墻的布局也有局限性。
明清湘黔邊墻格局下的族群貿易
文 | 陳文元
雖“劃墻而治”,但并不代表湘黔邊區族群間日常生活中沒有經濟貿易交流。產生貿易的前提是彼此之間提供的物品能夠滿足對方所需,民、苗之間經濟方式、文化習俗、社會結構略有不同,經濟文化共生互補是社會發展趨勢,并不為邊墻區隔所限制。
湘黔邊區多山,雖可耕地較少,但氣候濕潤,冷熱交加,境內動植物豐富,出產山珍,生活在這里的人們依靠有限的自然條件生息繁衍。作為當地的土著——苗民,進入清代,他們的生活狀況與經濟形態又是怎樣的呢?《苗防備覽》中有載:
苗耕,男婦并作,山多于田,宜谷者少。燔榛蕪,墾山坡,種芝麻、粟米、麥豆、苞谷、高梁、蕎麥諸雜糧。既種三四年則棄地而別墾,以墾熟者磽瘠故也。棄之數年,地方既復則仍墾之。……婦女亦知飼蠶,惟不曉育種。……耕種之外,惟事牧畜,牛、馬、犬、羊、豕、貓、雞、鴨之類最多,而所重牛,所竊亦惟牛,然不任耕種,供口腹、資貿易而已。
《苗防備覽》描繪了清代苗民的經濟生活形態。囿于地理環境制約,以及眾多西南地區族群生產方式類似,苗民亦從事游耕,耕種一處土地僅三四年,然后另行開墾新地耕種。
由于山地環境并不適宜大面積種植水稻,苗民因地制宜種植芝麻、粟米、麥豆、苞谷、高粱、蕎麥等農作物。除此之外,還養蠶,蓄養牛、馬、犬、羊、豕、貓、雞、鴨等牲畜。
一些廳縣由于獨特的地理區位,形成了區域性的貿易集市。如永綏廳,“惟花園當楚蜀交界,頗通舟楫,有油鐵諸貨。米糯、木樹汛接壤松桃市集,有米貿易數處,人煙尚為稠密”。
當然,湘黔邊區地域不同,所產也略有差異,如“永綏接四川處、鳳凰營接貴州處產馬,乾苗不務孳蕃,故不產馬”,但總體而言,物產比之“內地”亦頗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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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漢貿易有利于彼此交往、交流與交融,彌補經濟的結構性缺失,增進彼此了解,改善族群關系。開展貿易依賴于良好的市場秩序與經濟環境。
乾嘉苗民起義爆發的重要原因是族群沖突與社會矛盾,表現之一即苗漢貿易過程中的不公正、不公平,苗民多受漢民欺詐侵害。
為了防止苗漢因貿易再起糾紛,劃分民、苗界址和修筑邊墻以后,官方數次明令禁止漢民不得無故進入“苗地”,只允許民、苗在規定的集場開展貿易:
一嚴禁民人擅入苗寨,索詐欺凌,以期民苗相安,永臻寧貼也。查舊例,民人原不準擅入苗地,自乾隆二十九年,以苗人向化日久,準于與內地民人姻婭往來,漸資化導。而日久弊生,漢奸出入,即有在內地開墾,及因賬債準折苗地之事,苗人遂借口客民盤剝侵占,糾結滋事。數年以來,沿邊民人,疊被焚殺,無不受其荼毒。……現在民、苗界址劃分清楚,應申明舊例,漢民仍不許擅入苗地,私為婚姻,以免滋事。惟各處集場,原許民苗按期趕趁,以有易無,應令汛屯員弁,親為彈壓,無許市儈侵欺,一切公平,在市交易而散。
為規范苗漢經濟交往秩序,減少漢民對苗民的盤剝,官方規定民、苗須在規定的集場開展貿易,并擇立貿易日期,且明令汛屯員弁親自彈壓,監督苗漢經濟往來。
官方認為漢民進入“苗地”會給苗漢經濟交往和地方社會帶來不利因素。故而,選擇一個能夠讓苗漢有序貿易并規范苗漢經濟交往的區域,對于穩定邊區是至關重要的。
以邊墻與邊防體系為核心的軍事管控不僅保證了穩定的社會秩序,也給苗漢經濟貿易往來提供了可操作的地域空間。邊墻作為國家權力在湘黔邊區的一種象征符號表達,保證了墟場(集場)及其活動的正常開展,沿線碉堡屯卡林立,戒備森嚴,貿易開展有軍事防衛作保證,使苗漢經濟交往愈趨規范化,保證了苗漢貿易的公平、公正。邊墻沿線由此成為苗漢經濟交往的“中介點”,儼然成了多族群社會的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是觀察社會關系的極好場所,在這些地方,各種人們特別是下層民眾,從事著日常生活活動。”國家在“邊墻—公共空間”中逐步型構政治話語,湘黔邊區族群以“邊墻—公共空間”產生交往和交流,修筑邊墻規范了湘黔邊區族群交往場域。
邊墻修筑前,鳳凰廳僅設置有七個集場,分別是西門江集、箭塘集、鳳凰集、永寧哨集、靖疆營集、新寨集、筸子哨集。
而邊墻修筑后,官方在原有基礎上設置了更多的集場(見表4.11),且十四個集場有十個分布在邊墻沿線,可見官方設置集場是以邊墻為參照,此番設置也與官方令汛兵屯官親自監督苗漢貿易實際情況相吻合。
從整體上看,部署邊墻沿線的集場,其所體現出的市場服務區域不是正六邊形,而是呈線形和條帶狀的,表現為依附于軍事體系下的社會經濟結構與市場運行機制,“理性的經濟人”這一屬性似乎與苗民關聯不大。施堅雅(G.William Skinner)關注的是成都平原和相對發達的市鎮,不一定與偏遠山地社會和縣以下鄉村寨落的政治經濟面貌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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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墻修筑后,鳳凰廳設置的十四個集場除南門外場是“百日場”可長期進行貿易外,其他集場按官方和民間的風俗規定,各有不同日期,依次開展貿易。
沿線設置的集場,一般位于營汛駐地。如鳳凰廳廖家橋場、鴉拉(阿拉)營場、長凝哨場、得勝營場、筸子坪場、強虎哨場等。
有些集場雖不在邊墻沿線,但依然設在軍防重地,如新茶田貿易市集。
一些商業市鎮隨著邊墻沿線的集場貿易興起,并在今天依然發揮作用,如阿拉鎮(鴉拉營場)、吉信鎮(得勝營場),均是現今鳳凰縣重要的商貿物資交流集鎮。
其中得勝營集場,更有“龍驥開場”佳話。龍驥,晚清舉人,鳳凰廳著名士紳,曾參加光緒年間“公車上書”,事后被革除功名。
龍驥回鄉后創建了棲山書院,招收苗、漢、土各族子弟。在龍驥的倡導下,鳳凰廳都吾約與鎮筸鎮左營共同籌募,將得勝營場修建成當地公共的集場,各族民眾在集場內友好相處,平等貿易。集場建成后,勒石紀功,受人傳頌。
筆者在鳳凰縣吉信鎮調查時,經常聽到有關“龍舉人”的傳說,此類歷史可作為當前“中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的經典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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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邊墻沿線“趕場”日期,苗民紛紛將種植的農作物、制作的手工織品和蓄養的牲畜拿到集場交易,換取鹽、蠶種及所需的生活器具。
由于長期與漢民經濟交往,苗民逐漸有了較強的經濟觀念與價格意識。
苗工所需農具……今則市可得而易矣……苗民入市與民交易,驅牛馬、負土物,如雜糧、布絹諸類,以趨集場。糧以四小碗為一升,布以兩手一度為四尺,牛馬以拳數多寡定價值。……屆期畢至,易鹽、易蠶種、易器具,以通有無。初猶質直,今則操權衡,較錙銖,甚于編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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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墻沿線設立集場、開展貿易,對于邊墻沿線和距離較近的苗民、漢民自然是十分有利的,增進了彼此的交流。
然而,對于距離邊墻一線較遠、生活在臘爾山深山區域的苗民來說,前往邊墻趕集路途太過遙遠,他們不得不在寨內自行設置集場交流貿易。
官方查知后,認為“深巢”苗民在寨內私設集場容易引發“奸民”混入苗寨生事,故而發布告示禁止:
又查苗民貿易定例在沿邊開設集場,按期趕趁,乃有深巢苗人憚于遠涉,遂在寨內私行開場交易。則私場一設,設有奸民借趕場為名,混入苗地,難以稽查,實所關匪細,不可不預。為防范封閉,亦應請俯如所稟,飭令取具苗官,切結不準再開集場,并飭各地方官隨時查禁,以杜后患。
官方發布告示禁止,說明苗民已經有自行設置集場的行為。當官方政策不利于自身時,苗民選擇相應的應對策略,即便這一策略是在“被迫”的情況下產生。
從上述材料還可以看出,所謂公平、公正、有序、規范只是相對一部分而言,并不能完全體現在整個湘黔邊區。由于邊墻、邊防體系與對應的集場是沿臘爾山環繞分布,所以相對深處臘爾山腹地的苗民而言,此番設置反而給他們帶來了更大的不便。
官方以邊墻為沿線設置集場、開展貿易,顯然是出于官方自身便利,以便于掌控苗漢交往局勢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
“深巢”苗民“私行開場”,可視為對官方依托邊墻設置集場行為的反應,他們對官方的政策并非一味遵循,“私行開場”表明了這一政策并不能得到“深巢”苗民的認同。
湘黔邊區山路崎嶇,處在臘爾山腹地苗民如果要負重載物一一前往邊墻沿線趕集,費時費力,實踐起來太過困難。即便官方嚴令禁止“深巢”苗民“私行開場”,但推行和操作這一“禁令”其實難度很大。
再從民國時期石啟貴的記述中可以看出,苗民“私行開場”的行為并沒有就此被徹底禁止,而是成為既定事實,得到官方承認。
“因是擇大村落,于交通方便、遠近適中之處為墟場中心,以便鄉民、商販定期麇集貿易。初設墟場,本系人民要求試創,后經相當時間,稍有規模,頗得各方熱忱贊許,始請政府準予立案,加以保護,出示公告,規定趕場日期,五天一次。”
集場有分“豬牛羊場”“糧食場”“布匹場”“雜貨場”等。此雖系民國時期記述,但可追溯清末史實,不失為間接印證。故而,肯定邊墻沿線作為開展貿易的重要“中介”場域同時,不宜夸大其促進族群交流互動的范圍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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