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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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申訴信訪?
申訴信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的權利,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通過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建議或投訴請求的合法行為。
其核心特征可從三方面理解:
- 權利屬性:是公民行使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的具體體現,兼具個人權益維護與公共利益監督雙重屬性;
- 處理主體:涵蓋行政機關(各級政府及工作部門)和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不同主體對應不同信訪事項類型;
- 法律邊界:需遵循 “實事求是、依法有序” 原則,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且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
需特別區分:申訴信訪與單純 “申訴”“信訪” 并非同一概念 —— 單純申訴多針對司法裁判結果,單純信訪側重行政領域訴求反映,而申訴信訪是二者的交叉融合,既包括行政救濟訴求,也涵蓋涉法涉訴領域的申訴請求。
二、哪些情況可以信訪申訴?
根據《信訪條例》《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等法規,信訪申訴的適用情形覆蓋行政、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多個領域,核心是 “合法權益受損” 或 “公共利益受侵害” 且未獲充分救濟,具體分類如下:
(一)行政領域:針對行政機關行為的信訪申訴
-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如罰款、拘留)、行政強制(如查封、扣押)、行政許可(如不予審批)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且經行政復議后仍不滿意的;
- 行政機關存在違法履職、不作為亂作為(如違法征收土地、未依法發放補貼),損害個人或公共利益的;
- 對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需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查、復核的(需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
- 發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貪污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需提出控告檢舉的。
- 法院生效民事裁判存在錯誤(如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申請再審被駁回或再審后仍未糾正的;
- 法院執行行為違法(如超標的查封、拒不發放執行款、違法拍賣資產),損害當事人權益的;
- 遭遇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如偽造證據虛構借貸關系),導致法院作出錯誤裁判的;
- 法院審理程序嚴重違法(如剝奪辯論權、未依法送達文書導致缺席判決)的;
- 對檢察院作出的民事檢察監督結果(如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不服的。
- 對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刑事裁判不服(如定罪錯誤、量刑過重 / 過輕),需申請抗訴的;
- 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滿意(如被害人認為應追究刑事責任而未追究)的;
- 發現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徇私枉法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 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存在違法減刑、假釋、虐待被監管人等問題的;
- 被害人訴訟權利未得到保障(如未被告知委托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未被支持)的。
- 對法院行政訴訟裁判不服(如未支持合法行政賠償請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 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經行政訴訟后裁判結果不利,需申請檢察監督的;
- 對檢察院行政檢察監督結果(如不支持監督申請)不服,需向上級檢察院申訴的。
-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如公共服務優化、政策完善建議);
- 檢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維護公共利益的;
- 其他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行為侵害,且無其他法定救濟途徑的。
- 程序要求: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需先向原辦理機關上一級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程序,同一事實理由不得重復申訴;
- 形式規范:可通過國家信訪局官網、12309 檢察服務中心(司法領域)、書信、走訪等形式提出,集體走訪需推選不超過 5 名代表;
- 證據要求:需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如裁判文書、行政決定書、相關書證物證),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 訴訪分離:已進入或依法應當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程序的事項,應通過法定訴訟渠道解決,信訪部門不再重復受理。
周軍律師提醒,信訪申訴幾乎是維權最后的兜底性規范救濟途徑,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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