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10人聚餐9人開溜,剩下1人不愿買單”的事件引發熱議,相關話題登上熱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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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澎湃新聞消息,今天此事有了進展。12月14日,澎湃新聞從該餐館負責人陳先生處獲悉,經過民警調解,食客張先生已將所欠餐費支付,事情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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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報警后,民警前往現場調解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2月4日,10名客人前往“倆室一廳云南廚房萬象城店”用餐,共消費1262元。用餐結束后,其中9人先行離開,只剩張先生一人還在店內,服務員遂讓張先生買單。但張先生以自己不是組局者且身上沒錢為由,提出等其聯系上組局者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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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一行人的消費小票。受訪者供圖
陳先生無奈,只有報警。民警聯系組局者后,組局者稱其沒錢需要籌錢,隨后其電話關機“玩起了消失”。經過民警調解,張先生寫下承諾書,承諾于12月5日下午6點前付清餐費,但張先生未能兌現其諾言。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好著手準備對張先生提起訴訟。12月14日,陳先生告訴澎湃新聞,經過民警再次調解,張先生已于12月13日晚將全部餐費付清,事情已解決。
餐費究竟該誰來負責?律師解讀
北京市蘭臺(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紅梅律師表示,餐館有權要求留守的張先生支付全額餐費。10人共同消費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多數人之債”,餐館作為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債務人支付全部費用,該內部分擔約定不能對抗餐館的收款權利。而張先生簽署承諾書明確愿意承擔付款義務,進一步確認了其付款責任,餐館據此可單獨向其主張全額餐費。
無論認定為哪種法律關系,承諾書均是張先生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無故反悔構成違約,餐館可通過訴訟要求其履行付款義務并主張損失。張先生支付后,可依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其他9人追償各自應分攤的費用。
徐紅梅強調,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10人共同聚餐與餐館構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屬共同債務人,對1262元餐費承擔連帶責任。無明確約定或明顯過錯時,因無法確定各自責任大小,應按公平原則平均分攤,每人承擔126.2元。
若有人能舉證自身消費與他人存在明顯差異,可主張調整分攤金額;若有證據證明某人明確作出“請客”意思表示,則由該人承擔全部餐費,其他人無需分攤。但若無此類明確意思表示,不能隨意推定某人為宴請方,仍需按共同消費的公平原則確定分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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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楊秋煜
來源 | 人民日報 澎湃新聞 中國青年報 重慶電視臺《天天630》 紅星新聞 法治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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