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錢的時候說:“不用簽合同,留個號碼,以后來報手機號就行。”
退費的時候說:“你沒有合同,沒有證據證明在我這里充過錢。”
這種預付卡消費套路,你遇到過嗎?
北京的楊女士2013年開始在康某美療館充值辦卡,此后數年里,陸續充值了上百萬元。
2020年的某天,美療館出現了一位新老板。他告訴楊女士,原來的老板已經跑路,自己接收了店面,之前充的錢都已經給了前老板,自己沒收到。楊女士如要繼續使用,需再交5000元。
考慮到還有幾十萬沒用,楊女士忍痛交了錢。可之后,對方又說,原來的服務項目沒有了,只能接受新的服務項目。
面對如此不合理的要求,楊女士將康某美療館的經營者薇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款項數十萬元。
然而,薇某公司卻提出,楊女士無法出示當時與店鋪簽訂的合同,無法證明充值金額。
原來,在最初辦卡充錢時,店鋪人員表示“不用簽什么合同,留個號碼,以后每次來報手機號就行”。出于信任,楊女士就照做了。
此外,楊女士調閱了信用卡對賬單,卻發現里面的收款方除了美療館之外,大部分是其他主體代收,諸如上海某電子支付服務公司、北京某商店、某家具公司,甚至還有超市和個體工商戶。無法從中看出楊女士到底充了多少錢。
既然如此,該公司是否能逃避掉退款責任呢?預付式消費中的退費難、惡意違約、卷款跑路等問題,司法機關又該如何加大力度破解?
說案例、講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聯合人民日報政文部、人民網推出“說法”特別策劃。本期“說法”再次關注預付式消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人民網
編輯: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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