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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檢察官依法監督,案子終于改判了,我的車子解封了,失信信息也刪除了……”近日,王某向泰州醫藥高新區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表示感謝,事情還要從一則廣告說起。
2019年年底,王某因創業需要,急需一筆資金周轉,正好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發布廣告:“你有資金需求嗎?只要名下有車,不過戶,不查征信,沒有手續費,當天打款。”王某抱著試試看的心態進行了咨詢,很快,雙方就約定了見面的時間和地點。
見到工作人員后,對方拿出三份合同遞給王某,并進行講解。三份合同分別是車輛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車輛抵押合同。簡單來說,就是王某先將車輛賣給某融資租賃公司,但是不辦理過戶手續。融資租賃公司向王某支付購車款,再將車輛以出租的名義給王某使用,約定租期及租金。等王某支付全部租金后,融資租賃公司再將車輛以1元的價格賣給王某。當然,為了確保王某能夠按期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還要求王某辦理車輛抵押。
融資租賃公司的工作人員先是對王某的車輛進行了評估,確定了75000元的收購價格,后又根據王某的用款時長,確定了24期(兩年)的租期,租金合計103480元。合同簽完,該融資租賃公司卻只給王某轉去了52000元,面對王某的疑惑,工作人員答復稱要收取第一期租金及相應“手續費和違章、保險押金”,吃了啞巴虧的王某只能作罷。
后來,王某投資失敗,沒能按期支付剩余租金,被融資租賃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租金90461元及按月利率2%計算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律師費。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了融資租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實際拿到手只有52000元,結果卻要支付十余萬元,王某不能接受判決結果,于是向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官受理此案后開展調查核實,發現以下問題:第一,融資租賃公司工作人員以“不查征信”“不過戶車輛”“抵押登記后即放款”等誘惑條件推銷業務,致申訴人誤以為簽訂的是“車抵貸”合同,但實際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合同》;第二,王某和融資租賃公司工作人員之間的銀行流水反映,合同簽訂當日該公司將購車款75000元分兩筆支付給王某,但其中有兩萬余元以首期租金及“手續費、違章、保險押金”等名義返款至公司及業務員個人賬戶,王某實際僅收到52000元;第三,融資租賃合同以格式條款形式限制承租人提前還款并設定不合理義務,如果提前還款除需經公司審批,承租人還須支出額外的“違約金”“手續費”等,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嚴重失衡;第四,經測算,資金使用年化利率高達77.06%,屬于“高利貸”。
檢察機關認為,該融資租賃公司向王某購車后并不辦理車輛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卻另外與王某簽訂車輛抵押合同對租金債權進行擔保,無法體現融資租賃合同所獨有的“融物”屬性。該公司以“回扣、手續費、押金”等形式變相扣減融資款,致王某實際到手的融資款遠低于合同載明的數額,且以此數額計算的利息遠超融資成本及合理利潤,上述行為屬于超經營范圍的非法放貸,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依法應當監督。之后,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并得到法院采納。最終,法院對涉及該融資租賃公司的同類案件全部啟動再審,依法進行了改判,挽回了涉案相關借款人員的經濟損失。
近期,該案入選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生效民事裁判監督主題參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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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消費者在合同簽訂前要提高風險意識,不要片面聽信廣告宣傳;在訂立合同時,須仔細閱讀車輛所有權歸屬、支出成本構成以及違約責任等與合同性質、法律風險、自身權益維護密切相關的合同條款,辨別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合同還是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簽訂后須注意證據保存,保存好相關的合同、票據、聊天記錄等。
本文來源:泰州醫藥高新區檢察院 責任編輯:趙愛國 王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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