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黃鳳儀,又涉嫌重大職務犯罪漏罪接受監察調查,其曾任昆明官渡農合銀行董事長、昆明市聯社主任、理事長、云南省聯社駐文山辦事處主任。湘財Plus注意到,昆明市聯社已有四任理事長先后落馬,在任最長的超過10年,最短的僅1年。
原理事長被判刑多年后又被帶走接受調查
據清風云南消息,昆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原黨委副書記、理事長黃鳳儀涉嫌重大職務犯罪漏罪,經云南省監委指定曲靖市監委管轄,曲靖市監委指定富源縣監委管轄,目前正接受富源縣監委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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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湘財Plus注意到,黃鳳儀早在2018年就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據判決書披露的信息,黃鳳儀1964年12月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原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駐文山辦事處黨組書記、主任,因涉嫌受賄罪,經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7年7月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經東川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月被取保候審。經東川區人民法院決定,2018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審。
檢方指控:2009年至2016年,黃鳳儀在先后擔任昆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昆明市聯社)黨委委員、副書記、主任、理事長和昆明官渡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官渡農合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云南通躍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方某現金9.3萬元,為其謀取利益;
2012年11月,黃鳳儀在擔任昆明市聯社黨委副書記、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70萬元出售價值2.6萬元的翡翠掛件的方式,非法收受方某67.4萬元;2013年7月,以讓人幫忙支付購車款的方式,非法收受方某1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黃鳳儀作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云南省聯社任命的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被判處緩刑
湘財Plus注意到,東川區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定,但未認可黃鳳儀以受賄罪定罪的指控,而是改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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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鳳儀判決書。
東川區人民法院認為,黃鳳儀作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86.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該院予以認定。
東川區人民法院同時認為,黃鳳儀擔任官渡農合銀行董事長、昆明市聯社主任、理事長等職,雖均先由云南省聯社黨委按程序確定為候選人,由兩家行社黨委向同級董事會或理事會推薦,但仍應由兩家行社按各自的章程選舉或聘任產生,兩家行社一為股份合作制,一為集體所有制,均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且無國有資本或財政性資金入股的企業法人,也未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因此,黃鳳儀作為官渡農合銀行董事長、昆明市聯社主任、理事長等,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崗位也不具有從事公共事務管理和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職責,其也不屬于國家機關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所以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該院不予支持。
鑒于黃鳳儀在檢察機關立案前的調查中,即如實交待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認罪悔罪,并讓家屬全額退繳贓款,也可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東川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黃鳳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連續四任理事長落馬 均進入省聯社后事發
黃鳳儀執掌昆明市聯社的時間不長。工商信息顯示,黃鳳儀于2009年至2013年擔任官渡農合銀行法定代表人,即其董事長任期。黃鳳儀擔任昆明市聯社主任的時間暫無公開信息。另據批復文件,云南銀監局于2015年6月核準黃鳳儀昆明市聯社理事長的任職資格,又于2016年12月核準黃鳳儀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文山辦事處主任的任職資格。
以上述時間計算,黃鳳儀曾任官渡農合銀行董事長約4年,擔任昆明市聯社主任約兩年,而實際履職昆明市聯社理事長的時間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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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村信用社。
湘財Plus注意到,昆明市聯社至今已有連續四任理事長先后被查,分別是高波、施增榮、黃鳳儀、陳永崗,四人的任期分別為2000年至2013年、2013年至2015年、2015年至2016年、2016年至2020年,其中:
高波于2024年5月以云南省聯社原紀委書記的身份被查,于2025年2月被開除黨籍、取消待遇。彼時的通報指出,高波嚴重破壞任職單位政治生態和金融生態;利用職務影響力為親友經營活動牟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國家規定審批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
施增榮于2018年4月以云南省聯社副主任的身份被查,于2019年5月受審,因犯受賄罪(收受他人賄送的288.7萬元和價值3.719萬元的100克金條一根),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20萬元;犯行賄罪(為了謀求升遷,多次送給蔣兆崗財物合計7.7154萬元),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13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施增榮也曾擔任官渡農合銀行董事長、昆明市聯社主任;
陳永崗于2025年2月以云南省聯社楚雄辦事處副主任的身份被查,系云南農信系統2025年首位被查的干部。
據聯合資信2018年披露的評級報告,昆明市聯社成立于1988年,由由昆明市境內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自然人出資組建而成,前五大股東分別是官渡農合銀行、昆明市西山區聯社、嵩明農商銀行、宜良縣聯社、安寧市聯社,實行對昆明市轄區內14家農信金融機構的管理、指導、服務、協調的職能。
統籌/新湘財 撰文/湘財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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