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罪名。
網友咨詢:
酒后短距離挪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葉桂媚律師解答:
酒后短距離挪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判斷。
根據相關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屬于醉酒駕駛。如果酒后挪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這一標準,是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重要依據。若挪車行為發生在這些法律規定的 “道路” 范疇內,滿足危險駕駛罪的空間條件。
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后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沒有從重處理情節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
葉桂媚律師補充:
辦理醉駕案件,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一)證明犯罪嫌疑人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人口信息查詢記錄或者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記錄;犯罪前科記錄、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行政處罰記錄、本次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二)證明醉酒檢測鑒定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標定證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鑒定委托書或者鑒定機構接收檢材登記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通知書等;
(三)證明機動車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機動車照片等;
(四)證明現場執法情況的照片,主要包括現場檢查機動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提取與封裝血液樣本等環節的照片,并應當保存相關環節的錄音錄像資料;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葉桂媚律師
北京冠領(廣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前高校教師,中共黨員,臺灣成功大學法學博士生,中山大學法學碩士(全日制),劍橋商務英語高級,精通英語、粵語、普通話。個人箴言:全心全意維護您的個人權益,讓法律成為這個國家的政治信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