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新人常陷入一個誤區:認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的“隨意考察期”,一旦被辭退就意味著“白干一場”。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規定,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或不當行為,勞動者完全有權主張經濟補償。廣森小編結合法律條款,梳理3種必須拿補償的情形,助你避開“試用期陷阱”。
一、無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許多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試用期員工,卻忽視了一個關鍵前提:必須提供充分證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兩個條件:
1、錄用條件明確公示:招聘廣告、勞動合同或入職須知中需清晰列明崗位要求(如學歷、技能、業績目標等),且勞動者已知悉;
2、證據充分客觀:需提供員工未達標準的直接證據(如考核表、工作失誤記錄、培訓反饋等),而非主觀評價。
若用人單位無法證明上述條件,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勞動者有權主張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的2倍。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試用期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違法解除則需支付1個月工資(即半個月×2)。
行動建議:若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可要求用人單位出示錄用條件文件及考核證據。若對方無法提供,立即收集勞動合同、工資記錄、辭退通知等材料,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二、未培訓或調崗直接以“不能勝任”辭退
部分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業績不達標”“能力不足”等理由直接辭退員工,卻跳過了法定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需先履行以下步驟:
1、安排培訓:針對員工短板提供針對性培訓(如銷售技巧、軟件操作等);
2、調整崗位:若培訓后仍無法勝任,可調整至其他合適崗位;
3、再次評估: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辭退,屬于程序違法。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主張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年限對應的工資。試用期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行動建議:若被以“不能勝任”辭退,可要求用人單位出示培訓記錄或調崗通知。若對方無法提供,可主張其程序違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三、因醫療期、經濟性裁員等非過錯原因辭退
試用期員工雖處于“考察期”,但若因非個人過錯被辭退,用人單位仍需履行法定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以下情形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經濟補償:
1、醫療期滿后無法繼續工作: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經濟性裁員:企業因破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裁員;
3、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如企業搬遷、部門撤銷等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試用期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若未提前30日通知,需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行動建議:若因非個人過錯被辭退,可要求用人單位出示裁員方案、醫療期證明等文件。若對方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可主張代通知金及經濟補償。
維權關鍵步驟:3招鎖定勝訴率
1、證據為王:保留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辭退通知、溝通記錄(如微信、郵件)等,證明勞動關系及辭退事實;
2、明確訴求:與用人單位協商時,直接指出其違法點(如“未提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要求依法補償;
3、及時仲裁:若協商無果,可在辭退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仲裁委提交申請書及證據,主張賠償金或經濟補償。
試用期并非用人單位的“免責期”,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貫穿始終。若遭遇違法辭退,切勿忍氣吞聲,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權,才能避免“白干一場”的損失。轉發本文,讓更多職場人遠離“試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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