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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掌上梅州 興寧新聞
日前,興寧市石馬鎮(zhèn)一村民因違規(guī)焚燒雜草引發(fā)山火,經公安民警和鎮(zhèn)村干部全力處置,及時撲滅火情,涉事人員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當前正值冬季防火關鍵期,在此呼吁廣大群眾嚴格遵守防火規(guī)定,杜絕野外違規(guī)用火,共同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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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下午3時許,石馬派出所民警在巡邏中發(fā)現(xiàn)宮前村附近山林出現(xiàn)火情,隨即聯(lián)動鎮(zhèn)村干部及消防力量趕赴現(xiàn)場撲救,由于處置及時、措施得力,火勢得到很快控制,最終過火面積不到30畝,未造成更大損失。經查,此次火情是村民張某在清理老家屋前雜草時違規(guī)用火所致,其雖自稱采取了一定隔離措施,但因火勢失控導致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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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人員 張某:因為我們家里面很久沒有住人了,周圍雜草叢生,其實我已經割開了一大片,都有做那個防火帶(措施),都有隔開的。但是很不幸,點了火以后一下子就引火了。(對于火情)肯定是很害怕,其實我自己也有救火,因為我那里有水井,我也用水撲滅,但是可能就是我一個人的能力不夠,然后火就燒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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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僥幸心理與疏忽大意,在防火安全面前都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張某的行為已違反森林防火相關規(guī)定,面對造成的后果,她對自身因僥幸引發(fā)山火的行為深感懊悔,并表示將以親身教訓警醒身邊人,務必重視用火安全。
【違法人員 張某:現(xiàn)在天氣那么干燥,一定不要去燒火。如果是引發(fā)火情的話,是沒辦法控制的。盡量去割,不要去燒。以后肯定對于用火這一塊,要跟自己的家人,要跟自己身邊的人都要講一下,一定要特別引起重視,不要再發(fā)生像這樣類似的情況。】
鑒于張某的行為已違反《興寧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以案為鑒,警鐘長鳴,執(zhí)法人員就此事件提醒廣大市民要嚴防山火。
【石馬派出所教導員 劉森華: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共同防范火災事故。對拒不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禁在田間、地頭、山林等區(qū)域焚燒秸稈、雜草、垃圾等物品,大風天氣嚴禁一切室外動火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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