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出罪的根本在于預知
技術人員指的是互聯網技術人員,在互聯網金融盛行的當下,這個崗位非常重要,包括平臺搭建、運營維護以及與線下部門的溝通協調。純粹的線下金融活動幾乎為零,因此,此崗位在金融領域是必不可少的存在。
互聯網金融本身是合法的存在,但是沒有取得資質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只能說運用互聯網技術,但不是合法的金融企業。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高檢訴(2017)14號)規定,“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然是金融,其潛在的風險與傳統金融沒有區別,甚至還可能因互聯網的作用而被放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訂)規定,非法性指的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金融管理法律數量有限,清晰明了,而部門規章、規定、辦法以及實施細則就比較龐雜,作為典型的法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前置法規定不亞于非法經營罪的前置法規定。
如此一來,普通公民或者普通的就業者很難區分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在非法集資案件大量暴發之初,我們會聽到很多被告人辯稱“公司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正常”,諸如此類。我想這不是狡辯,而是對前置法確實不了解。普通就業者拿到的薪酬與一般的銷售人員、行政人員沒有差別。而且是依法設立的企業,在普通人的認知里,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隨著此類案件的大量暴發,打擊力度和普法宣傳力度的加大,民眾對于非法集資已經有了基本的認識和了解。
在這類人員中有一類人員比較特殊,就是技術人員。這類人員是不是可以以“技術無罪”進行辯解呢?
當然可以,但還不夠。法律是公示的,底層邏輯就是你應當對這些規定是明知的。僅僅以技術無罪作為辯護,顯得太過單薄。
通常而言,技術人員接受過大學教育,法律常識是具備的。我們見到不少的案件就是從這個層面認定的。比如,在南昌縣人民政府公示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之鷹潭馮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高大上’的虛擬貨幣伴隨的是高風險”的案例中,檢察機關認為,“一是從專業背景來看,被告人馮某某、余某某一直長期關注研究網絡游戲幣等虛擬貨幣,被告人方某是一家融資公司的總裁助理,被告人毛某某屬于信息與網絡技術方面的專業人才,均應當知曉其從事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金融法律規定,應當經批準而未經批準,二是從發行的過程來看,被告人均參與了對外的虛假宣傳活動,發布的公告中所推介的內容、宣傳用語與實際經營狀況完全不符,進一步印證了被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從事行為的非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四、關于主觀故意的認定問題——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業務流程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檢察院認定的依據就在于前述規定。其中職業經歷、專業背景等是推定明知的重要方面。
這里需要說一下犯罪故意與違法性認識的區別與聯系。二者都屬于主觀層面的認識判斷。犯罪故意側重于對事實的判斷,違法性認識則側重于規范性理解認識。按照犯罪階層論理論理解,將違法性認識作為獨立的責任要素進行判斷。
實踐中,并不一定按照該理論判斷。因為都屬于主觀層面因素,因此在對犯罪故意判斷時,自然會涉及到違法性認識的內容。
法不強人所難,但也不會縱容犯罪。如果簡單地以“不知法”為由辯解,顯然不能輕易出罪。“隔行如隔山,但隔行不隔理”。技術人員既然要從事互聯網金融相關工作,除了互聯網技術熟悉的工作之外,還要了解金融知識,首先要對違法性作判斷辨析。
人生苦短,不要為了一時的經濟利益踏入犯罪陷阱,在高墻內度過幾年歲月,不值得。當然以犯罪為業的除外。但我想在此類案件中,純騙錢的不多,很多都是為了經營,只是集資方式發生了偏差。
對于技術人員來講更是如此,其本無犯罪的動機,而如果涉足金融資本市場,一定要先了解這個行業,首當其沖的是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