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戀愛期間,以結婚為前提,一人出資,兩人購房。本想著就可以順利走進婚姻殿堂,沒想到,兩人分手,房子已經裝修入住,購房款是否需要退還呢?
近日,成都大邑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戀愛期間出資購房引發的返還原物糾紛案件,通過釋法明理促成雙方達成和解,也為此類矛盾化解提供了參考。
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戀愛兩年后,王某為了方便生意長期穩定經營,向張某提出,想在經營場所附近買套房子。2025年1月,張某應王某要求,累計向其轉賬35萬元用于購房,王某隨后購置房屋并辦理產權登記。
購房一個月后,王某突然提出分手,經介紹人多次撮合,兩人仍然無法繼續維持戀愛關系。于是,張某提出要求王某返還35萬元購房出資款,遭到拒絕。2025年4月底,張某上門索討購房出資款時,發現王某已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雙方就款項返還問題再次發生爭議,張某無奈之下將王某告上法院。
案件受理后,大邑法院法官仔細梳理案件事實脈絡,明確爭議焦點。為高效化解矛盾,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向雙方當事人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明確戀愛期間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大額財物往來,通常被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若婚姻關系未成立,則贈與條件未成就,接受財物的一方應當返還。
本案中,張某與王某戀愛關系終止,結婚目的無法實現,王某繼續占有該筆出資款缺乏合法根據,應當予以返還。同時,考慮到王某已實際使用該款項并裝修,法官兼顧雙方實際情況,耐心引導雙方協商讓步。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確認王某尚欠張某購房出資款35萬元,張某同意王某返還30萬元,款項將按約定時間分期支付。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的財產往來需謹慎對待,對于大額資金支出或不動產購置等重大財產處分,建議明確款項性質、用途并留存出資憑證。一旦發生糾紛,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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