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的網(wǎng)絡租賃服務快速走紅,不少年輕人為了面子以租代購、超前消費。但便捷背后暗藏風險:部分用戶拖欠租金、拒還設備,甚至擅自轉賣租賃物,引發(fā)了一系列法律糾紛。近日,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用戶陳某租用蘋果手機后,僅支付3期租金,法院審理后,認定陳某簽訂的《租賃服務協(xié)議》合法有效,判決陳某給付原告公司11700余元及相應的律師費。
2024年12月19日,A公司作為甲方(原告)、陳某作為乙方(被告)與C公司作為丙方(平臺)簽訂《租賃服務協(xié)議》,由A公司向陳某提供iPhone 16 Pro Max手機,雙方對租賃物事宜進行約定,陳某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支付租金,租金1291.66元/期,分為12期。租賃物買斷金額為15598.7元,若租賃期間陳某逾期支付租金超過15個自然日,A公司和陳某之間的租賃服務關系自動轉為買賣關系。同時,協(xié)議約定守約方為實現(xiàn)債權所產生的律師費、公告費等案件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2024年12月19日,A公司向陳某寄出涉案手機;2024年12月21日,該手機被簽收。
租賃期間,陳某僅支付第一期租金1291.66元、第十一期租金1291.64元及第十二期租金1291.64元,剩余期數(shù)的租金均未支付。另,A公司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協(xié)議》及電子發(fā)票,證明其為該案支付律師費15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被告與C公司簽訂的《租賃服務協(xié)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據(jù)此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該案中,原告已按約定將涉案商品交付給被告,被告未按時支付租金已超過15日,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賃物買斷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給付原告A公司11723.76元及律師費1500元。該案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表示,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將租賃物出借于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該租賃物,承租人依約支付租金。而買賣關系中,買受人支付對價獲取出售人出售商品的所有權。
該案中,因陳某未按照約定足額支付租金,也未歸還手機,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買斷情形,租賃關系變更為買賣關系,陳某應當支付買斷款。
法官提示,許多年輕人認為網(wǎng)上租賃手機方便、便宜,可以提前享受最新款,分期付款還可以緩解經(jīng)濟壓力,從而紛紛選擇在網(wǎng)上租賃手機。但有少數(shù)人抱著“薅羊毛”的僥幸心理,認為在網(wǎng)上租賃手機,不付租金對方也拿自己沒辦法,可以以較低的價錢薅到一個新款手機。違反規(guī)則、濫用權利、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大消費者應當樹立正確的信貸消費理念,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收入情況理性消費,切忌盲目攀比、超前消費,否則,一旦無法按時還款,將會對個人信用和生活造成一系列不良影響。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編輯/劉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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