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種業振興行動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強化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有效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激勵種業原始創新,農業農村部從近兩年各地監管執法案例、品種權復審案例以及司法審判案例中,遴選出具有代表性的10件典型案例公開發布,強化以案釋法、以案示警。
這10件典型案例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體現行政執法威懾,嚴厲打擊品種權侵權行為。聚焦惡意侵權、新型經營主體侵權、跨區域侵權等場景,依法通過高倍罰款、溯源查處等手段,筑牢市場監管防線。新疆昌吉州奇臺縣農業農村局查處的玉米“THD28”品種權侵權案,依照《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惡意侵權行為處以9倍罰款并由法院強制執行,形成強力震懾。江西宜春市農業農村局處理的水稻“19香”侵權案,在侵權人主動配合調查、減輕危害后果基礎上依法從輕處罰,既打擊震懾侵權行為,又有效化解品種權侵權糾紛。江蘇泰興市農業農村局處理的水稻“南粳9108”農戶留種侵權案,明確了在流轉承包土地上自留種不適用《種子法》規定的農民自繁自用情形,規范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行為。重慶市巴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查處的水稻“野香優9901”假冒授權品種案,通過跨區域聯合執法,對違法行為進行了追溯查處。
二是明確司法裁判規則新導向,破解維權舉證難、賠償低等痛點。玉米“利合228”品種權侵權糾紛案,明確法院不能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應由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并明確賠償數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玉米“萬糯2000”品種權侵權糾紛案,明確流轉土地承包經營人為侵權制種辦理備案手續、未盡審查義務的構成共同侵權。玉米“多優26”品種權侵權糾紛案,確認行政機關備案的生產銷售數量等信息可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有效解決品種權人舉證難的問題,切實加大侵權賠償力度,強化行政和司法協同保護機制,提升保護效率。
三是厘清授權審查依據,規范復審程序。統一已知品種范圍、新穎性認定、特異性檢測樣品標準等復審規則和授權審查尺度。玉米“ZN3”宣告品種權無效復審案,明確了僅受商業秘密保護的品種不屬于已知品種范圍,以及品種權權屬爭議不屬于復審審理范圍。玉米“WH818”宣告品種權無效復審案,明確了雜交種的銷售并不當然使其親本品種喪失新穎性。小麥“禾豐3號”駁回品種權申請復審案,明確了自行提供測試樣品所出具的報告不能作為品種特異性認定依據。
一、玉米“THD28”品種權侵權行政執法案
2022年新疆昌吉州奇臺縣農業農村局收到三某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某公司)舉報,請求查處烏蘭浩特豐某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玉米自交系“THD28”制種的侵權行為,奇臺縣農業農村局按程序于2023年3月立案調查。經查,豐某公司侵權制種玉米490畝,收獲種子174噸,加工成商品種子后貨值金額161萬元。奇臺縣農業農村局責令豐某公司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299萬元以及查獲的侵權種子,依照《種子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以貨值金額9倍罰款,共計1748萬元整。豐某公司不服,向奇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奇臺縣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2024年9月,奇臺縣農業農村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裁定于當月執行完畢。
本案是基層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對嚴重侵權行為采取高倍處罰的典型案例。本案侵權種子數量巨大并涉及套牌銷售,侵權人在協商期間繼續擅自收獲侵權種子并加工銷售,屬嚴重侵權行為,依法處以9倍罰款,對惡意侵權行為形成強力震懾,傳遞出“侵權必究”的信號,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水稻“19香”品種權侵權行政執法案
2023年江西省宜春市農業農村局收到匯某公司舉報,稱亞某種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以“韻農絲苗”生產、銷售授權品種“19香”涉嫌套牌侵權。經查,亞某公司共生產該授權品種種子1.56萬公斤,以“韻農絲苗”名義銷售給沃某公司,每公斤價格9.6元,銷售金額近15萬元,沃某公司將購買種子在江西全省范圍內銷售。2024年宜春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檢測結果認定侵權成立,并基于當事人自愿原則調解雙方達成諒解協議,責令亞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處7.5萬元罰款。
本案是品種權侵權調解達成協議,行政機關裁量減輕處罰的典型案例。侵權人被發現涉嫌侵權后,主動配合案件調查,與品種權人達成調解協議并賠償到位,且銷售的侵權種子未給農民造成實際損失,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行政處罰法》和相關地方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這一做法既嚴厲打擊侵權,又適當化解品種權侵權糾紛,有效維護了種子市場管理秩序,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執法原則,為侵權后主動糾錯、化解糾紛提供了可借鑒的裁量標準。
三、水稻“南粳9108”品種權侵權行政執法案
2023年江蘇省泰興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舉報線索,確認江蘇寶應縣種糧大戶卞某權、祁某新、泰興市鳳某生態農場、順某家庭農場購買正規包裝“南粳9108”,在泰興市流轉承包的土地上種植后留種用于再繁殖的行為侵犯了“南粳9108”植物新品種權。鑒于侵權種子未銷售且未實際投入種植,案后侵權人積極認錯悔過,主動購買正規來源的“南粳9108”種子用于補種,泰興市農業農村局決定予以減輕處罰,沒收自繁“南粳9108”稻種1.49萬公斤,給予卞某權罰款7.5萬元,祁某新罰款1萬元,泰興市鳳某生態農場罰款1.2萬元,泰興市順某家庭農場罰款1.2萬元。
本案是關于種糧大戶、家庭農場以自繁自用形式侵害品種權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確了流轉承包土地的種糧大戶、家庭農場未經許可自留授權品種繁殖材料進行大規模種植的,屬于侵權行為。《種子法》規定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適用的主體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個人,不包括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適用的土地范圍是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的土地,不包括通過各種流轉方式獲得經營權的土地。該案的處理有利于規范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種植經營行為,從源頭上保護品種權人利益。
四、水稻“野香優9901”假冒授權品種行政執法案
2023年重慶市巴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根據舉報,確認吳某農資經營部代理銷售的水稻品種“野香優9901”包裝上印制“野香A”品種權號“CNA20110787.2”,構成銷售假冒授權品種行為,考慮其能主動追回涉案種子,決定沒收涉案“野香優9901”水稻雜交種子,罰款2萬元。經查,涉案種子從四川鼎某種業有限公司購入,重慶市巴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遂將線索及證據函告四川省成都市農業農村局。成都市農業農村局認定鼎某種業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授權品種行為成立,沒收違法所得3510元,處以罰款2萬元。
本案是因在包裝上印制其他品種的品種權號構成假冒授權品種的典型案例。本案通過跨區域聯合執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追溯處理,實現“源頭查處+下游追責”,有力打擊了假冒授權品種行為,對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跨區域溯源執法具有指導意義。
五、玉米“利合228”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甘肅某種業公司因陸某恒、張某敏等侵害玉米“利合228”品種權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3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陸某恒、張某敏構成共同侵權,陸某恒曾因非法經營罪承擔刑事責任后又再次實施侵權行為,屬于侵權情節嚴重的“重復侵權”情形,應承擔一倍的懲罰性賠償133萬余元,但因某種業公司僅主張50萬元賠償數額,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陸某恒賠償50萬元,張某敏對其中14余萬元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兩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一審適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認為本案中一審原告未明確提出懲罰性賠償主張,也未明確懲罰性賠償數額及計算方式,不宜適用懲罰性賠償;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與生效刑事判決確認的犯罪事實發生于同一時期,且生效刑事判決作出在后,不屬于“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本案明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應由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明確主張懲罰性賠償,并明確賠償數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本案還明確,同一被告因侵權行為被行政處罰后,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的,應當認定為重復侵權行為。如果在先侵權行為未被處罰或者未被裁判承擔責任,被控侵權人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的,或者與在先侵權行為同時實施的,均不屬于“重復侵權”情形。本案為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及重復侵權認定提供了明確裁判指引。
六、玉米“萬糯2000”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河北華某種業有限公司因王某金、趙某山等侵害玉米“萬糯2000”品種權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3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趙某山在王某金承包的地塊上未經許可生產“萬糯2000”玉米種子,王某金負責辦理備案等日常管理,趙某山負責制種等實施環節,二人構成共同侵權,酌定賠償60萬元。原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1萬元,認為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約定,王某金作為流轉土地承包經營人,未盡到保證其經營行為合法合規的義務,構成共同侵權,根據實際制種利潤及測算確認的侵權面積重新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本案以侵權行為的實際制種規模和權利人的合理收益為依據,終審將賠償金額由60萬元提至201萬元,大幅提高了侵權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同時,本案明確土地承包人未盡謹慎審查義務,構成共同侵權并承擔連帶責任。該判定警醒土地承包人應主動核驗品種授權文件、生產資質等關鍵材料,從源頭遏制侵權行為,實現品種權前端保護。
七、玉米“多優26”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廣西某種子公司因四川某農技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多優26”繁殖“天貴99”玉米種子,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3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四川某農技公司侵權成立,并根據公司向行政機關備案的生產銷售數量等信息,判決其承擔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50萬元。四川某農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行政執法部門通過對侵權品種抽樣、送檢、核查行政備案信息等方式,為侵權行為認定提供有效證據。人民法院確認證據的法律效力,并以種子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系統中備案的生產經營數量及行政執法部門扦樣時固定的銷售價格等信息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有效解決品種權人舉證難的問題,切實加大侵權賠償力度,推動形成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協同保護機制,為后續類案審理提供了良好示范。
八、玉米“ZN3”宣告品種權無效復審案
2023年請求人河北華某種業有限公司以不具備特異性為由,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ZN3”品種權無效的請求,認為“ZN3”和請求人自主育成的自交系“W68”是同一品種,不具有特異性;“ZN3”是被請求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W68”后,私自更名申請的品種權。2024年復審委員會認為,“W68”未申請品種權保護,也未申請品種審定,被法院相關判決認定為商業秘密,不屬于《種子法》規定的已知品種范圍;將“W68”私自更名申請品種權的問題為權屬爭議,不屬于復審委員會的審理范圍,駁回其品種權無效請求。
本案是關于僅采取商業秘密保護的品種不屬于已知品種,以及品種權權屬爭議不屬于復審委員會審理范圍的復審典型案例。已知品種是指已受理申請或者已通過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或者已經銷售、推廣的植物品種。僅采取商業秘密方式保護,未進行銷售、推廣、品種登記、品種審定、品種保護的品種,不屬于已知品種的范圍。根據《種子法》及《條例》的規定,采取商業秘密保護的品種被他人獲取后申請品種權引發的權屬爭議,不屬于復審委員會的審理范圍,當事人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九、玉米“WH818”宣告品種權無效復審案
2023年請求人海口伯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不具備新穎性為由,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WH818”品種權無效的請求,認為利用“WH818”培育的雜交品種“彩甜糯6號”在中國境內銷售時間距“WH818”申請日已超過一年,導致“WH818”喪失新穎性。2023年復審委員會認為,“彩甜糯6號”的銷售證明材料不能證明“WH818”是否銷售,且無實質證據證明“WH818”在其申請日一年前已經銷售,“WH818”喪失新穎性的證據不足,駁回其品種權無效請求。
本案是關于親本品種不因雜交種的銷售而當然喪失新穎性的復審典型案例。盡管雜交品種生產過程中會使用親本進行生產制種,但是雜交品種和雜交品種的親本屬不同品種,雜交品種的銷售不能等同于親本品種的銷售,親本品種的新穎性不因雜交種的銷售超出法定期限而喪失,親本品種的新穎性是根據其自身銷售、推廣等情況獨立認定的,根據《種子法》及《條例》的規定,雜交種因銷售喪失新穎性原則上不能直接視為其親本亦喪失新穎性。
十、小麥“禾豐3號”駁回品種權申請復審案
2021年請求人河南商某種業有限公司以具備特異性為由,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禾豐3號”品種權申請駁回決定的復審請求,認為其自行委托楊凌測試分中心出具的DUS報告顯示“禾豐3號”具備特異性,應當授予品種權。2024年復審委員會認為,請求人提交楊凌分中心開展測試的樣品為其自行提供,并非官方保存的標準樣品,來源可靠性存疑,故該報告不能作為最終審理依據,而采用官方機構保存的標準樣品開展的“禾豐3號”官方委托測試報告,以及2023年重新委托作出的田間對比鑒定,均顯示“禾豐3號”不具備特異性,不符合授權條件,據此,維持駁回“禾豐3號”品種權申請的決定。
本案是自行提供測試樣品出具的報告不能作為品種特異性認定依據的復審典型案例。自行提交的樣品缺乏官方核驗環節,來源可靠性存疑,難以確保檢測對象與申請品種的一致性,故其對應的測試報告不能作為審理依據。反之,官方機構保存的標準樣品,來源可追溯、真實性有保障,能夠客觀反映申請品種的遺傳特征,其對應的測試報告可作為品種特異性認定以及品種授權、確權的合法依據。
來源|農業農村部新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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