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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郭某、貝某以4821萬余元競拍到位于廣東省深圳市的案涉房屋。但是,案涉房屋的拍賣公告及拍賣須知中未披露該房屋于一年多前曾發生有人跳樓自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于買到“兇宅”,郭某、貝某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揭陽中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撤銷案涉房屋的拍賣行為,并退還全部拍賣款項。他們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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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
據介紹,在揭陽中院駁回郭某、貝某的異議請求后,二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申請復議。該院作出執行裁定:撤銷揭陽中院的執行裁定,要求揭陽中院依法退還買受人郭某、貝某支付的拍賣款。
記者從人民法院案例庫獲悉,針對這一情況,該庫日前發布參考案例,裁判要旨指出:“執行中,人民法院拍賣的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響買受人競買該房屋的締約基礎,屬于應當披露拍賣財產的重要信息。在網絡司法拍賣中對該信息未予披露,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據此主張構成重大誤解請求撤銷拍賣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800多萬拍下的房屋
曾發生高墜事件致1死買家請求退款
揭陽中院在執行被執行人陳某附帶民事賠償、退賠、附帶民事公益賠償、罰金、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案過程中,于2023年6月15日10時至2023年6月16日10時,在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公開拍賣登記在陳某、王某名下位于廣東省深圳市某路的21A、22A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2023年6月16日,郭某、貝某以人民幣48216726元(幣種下同)的最高價競得,并繳清競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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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以4821萬余元的最高價競得房屋
2023年7月5日,該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案涉房屋中21A房歸郭某所有、22A房歸貝某所有。2023年7月25日,郭某、貝某對該執行裁定提出書面異議,認為法院未在拍賣公告信息中對案涉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員高空墜樓事件進行說明,致使郭某、貝某在參與競買時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用于居住的目的無法實現,請求撤銷該裁定書及案涉房屋的拍賣行為,并退還全部拍賣款項。
法院經調查,案涉房屋在2021年11月23日發生高空墜樓事件,造成1人死亡。
揭陽中院以執行法院未掌握相關信息、競拍標的物的瑕疵風險由競拍者自行承擔等為由,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執行裁定:駁回郭某、貝某的異議請求。郭某、貝某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2024年2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撤銷揭陽中院的執行裁定,要求揭陽中院依法退還買受人郭某、貝某支付的拍賣款。
記者查詢發現,拍賣的案涉房屋與一起涉黑大案有關。廣東高院執行裁定書披露,揭陽中院公開拍賣登記在陳某、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是復式住宅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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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
據媒體公開報道,2023年4月,陳某等人涉黑案經揭陽中院一審、廣東高院終審后生效,陳某等27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死緩至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罰金等。
據了解,高空墜樓事件發生后,深圳市蓮花派出所民警到場,經確認,該跳樓女性系陳某的女兒。
拍賣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
廣東高院:屬于應披露的重要信息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應否撤銷對案涉房屋的拍賣行為,并將買受人郭某、貝某支付的拍賣款予以退還。
廣東高院表示,保障案件當事人、競買人的知情權,是網絡司法拍賣的基本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法院在處置執行標的物前,依法全面、具體、詳細調查執行標的物的情況,并在拍賣公示時予以說明,充分、客觀地披露拍賣標的物的信息。本案中,揭陽中院通過網絡平臺拍賣的案涉房屋于一年多前發生過原居住者跳樓自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執行法院未披露該信息是否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是應予審查的關鍵問題。
其一,人民法院網絡拍賣的房屋存在自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屬于執行法院應當披露的信息,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定,執行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越來越多執行法院將其作為拍賣公告、拍賣須知中應當披露的信息。按照房屋的日常交易習慣和民間習俗,交易房屋內如果發生過自殺、兇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普通民眾往往將此類房屋稱為“兇宅”。傳統民俗文化中,普通民眾都有“趨吉避兇”“擇吉居住”的心理,這是經過歷史長期積淀、延續形成的習俗。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存在,會給居住其中的普通民眾帶來包括忌諱、焦慮、恐懼等負面感受和心理陰影,相應也對房屋交易價值產生影響。因此,人民法院拍賣的房屋存在自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響買受人競買該房屋的締約基礎,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披露拍賣財產的重要信息。
其二,揭陽中院雖然在拍賣公告和拍賣須知中均載明,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該院不能保證拍賣財產真偽或者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等,但是“瑕疵不擔保原則”通常是就拍賣財產的數量、質量、外觀、結構、裝飾裝修等客觀物理屬性而言。作為日常居住的房屋,其不僅是一個由水泥鋼筋組成的構筑物,更是人們家庭起居生活的港灣,承載著人們諸多主觀的情感。拍賣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不屬于“瑕疵不擔保原則”的適用范疇。
綜上所述,案涉房屋的拍賣公告及拍賣須知中未披露該房屋于一年多前曾經發生有人跳樓自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
(綜合自紅星新聞、人民法院案例庫)
原標題:《4800多萬法拍房未披露非正常死亡事件,買家要求退款被駁回!法院最終裁決》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韋嘉維 何迪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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