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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南都N視頻記者獲悉,一名女業主在激烈爭吵過程中,推了物業人員一把,致其跌倒。業主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業主認為,自己不是拳打腳踢、棍棒相加,不屬于毆打,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柳州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鐘某是柳州市柳南區一家小區的業主。2023年2月7日下午,鐘某等業主因小區老年人活動中心使用等問題,聚集到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給個說法。業主和物業人員短暫交流后發生口角,并發展為肢體沖突。其間,鐘某將物業人員吳某推倒在地,吳某后倒過程中還帶倒了另一名物業人員。
吳某被送醫診治。經診斷,她的右側第6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柳州市公安局銀山派出所民警當天在派出所詢問鐘某并制作詢問筆錄,還詢問了其他業主及物業人員。
次日,吳某到銀山派出所報案。2023年2月8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告知鐘某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鐘某在告知筆錄上寫明“我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約19時,柳南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鐘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鐘某覺得自己“挺冤”,認為吳某是沖突發生的主要原因。鐘某訴至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柳南分局對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鐘某稱,她的行為不是毆打,是因不堪吳某辱罵才進行推搡,制止吳某。
柳南分局則表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鐘某推搡吳某至后者倒地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吳某倒地過程中帶倒一名物業人員,可見鐘某出手力度之大)、違法性,尚不夠成刑事處罰,鐘某的行為符合“毆打他人”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吳某是否有過錯,不影響對鐘某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即使吳某辱罵鐘某,也不能對鐘某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吳某是否有過錯,僅是對鐘某違法行為處罰幅度的考慮因素。柳南分局適用“情節較輕”的規定對鐘某予以處罰,已考慮到沖突緣由和當事人過錯。柳南分局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柳北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鐘某的訴訟請求。
鐘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持一審時的訴訟請求。柳州市中院認為,鐘某主張其不存在毆打行為的上訴理由,與查明事實不符,中院不予采納。柳州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日常糾紛中,短暫肢體碰撞是否認定為毆打?法院提醒,行為人主觀能動實施、有害于對方的短暫肢體碰撞,即使沒有重復打擊、沒有輔以工具,也應認定為毆打。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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