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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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應急管理專題報道——
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以案普法

安全無小事,法治護發展。廈門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 專欄上線!專題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通過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準解讀法律條文、系統剖析問題根源,讓法律法規具象化。望廣大市民、企業以案為鑒,切實強化法治意識,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產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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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1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員工趙某某無證上崗進行焊接作業。經查閱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殷某某早在2024年10月15日已向主要負責人李某某報告,趙某某無證上崗作業屬于重大事故隱患,但李某某疏于管理,未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致使趙某某無證上崗的危險行為長期存在,直至檢查當日仍未落實整改。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趙某某進行焊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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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該公司罰款267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某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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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專家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安排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趙某某從事焊接作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某明知趙某某無證焊接的行為,屬于重大事故隱患,但仍默許其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中“合理”存在近1個月之久,始終不閉環整改,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動火作業“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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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隨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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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自應急管理部
編輯:王申徽
校對:汪珉鈺、黃劍鵬
審核:楊郁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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