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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廣州12月17日電(記者周穎)停車是事關市民日常出行的“關鍵小事”,也是考驗城市治理的大事。廣州市人大常委會17日發布公告稱,《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日前已修訂通過,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廣州市停車的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老城區一位難求,醫院、學校、商圈周邊潮汐式擁堵突出,信息壁壘導致車位緊缺與車位閑置現象并存。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廣州市機動車保有量攀升,停車位配建不足、資源利用效率不高、部分區域停車規劃不合理等新老問題交織,群眾對提升停車體驗呼聲愈發強烈,市人大常委會適時啟動修法工作,以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自用停車場與辦公場所分開管理的,應當在非工作時間有序向社會開放,并設置明顯標識,相關停車泊位信息接入本市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新修訂的條例鼓勵發展立體停車。在現有停車庫內部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建設單位無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室外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停車場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可以按照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對于市民關心的部分住宅停車收費隨意定價、強行漲價等問題,新修訂條例規定,住宅停車場實行適用議價規則的市場調節價。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未依法進行協商議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逾期不改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路內泊位“亂劃線”現象,新修訂條例規定,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停車泊位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劃設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擅自劃設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原標題:《機關事業單位讓“位”于民、住宅停車收費有約束……廣州修法破解停車難》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笪曦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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