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24年,湖北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孫冰先后借款給他人50萬元和30萬元,分別按年利率20%和24%收取利息,其間還收受轄區派出所所長的3.1萬元現金。2024年9月,孫冰因涉嫌受賄罪被留置,后被檢方提起公訴。
今年9月,案件一審宣判,孫冰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7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稱,該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審判程序違法。
12月15日,此案二審在湖北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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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圖據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檢方指控:
“借款收息”、收受下屬現金
2024年9月24日,湖北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孫冰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漢川市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今年3月21日,孫冰被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后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孫冰犯受賄罪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至2024年,被告人孫冰利用先后擔任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黨委委員、政工室主任、副局長、黨委副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茶樓、足療店經營及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萬余元。
據漢川市人民法院(2025)鄂0984刑初231號判決書,公訴機關指控了3起孫冰涉嫌受賄的事實。
2013年6月,胡某海為請孫冰關照其茶樓經營,以投資做生意缺資金為由向孫冰提出借款50萬元,按年利率20%“付息”。截至2020年9月本金50萬元還清時,孫冰以“借款收息”的名義收受胡某海共7筆合計60萬元,扣除銀行同期貸款利息15萬余元,孫冰共計收受胡某海好處費44萬余元。
2014年11月,宋某樂為請孫冰關照其足療店經營,以投資酒店裝修缺資金為由,向孫冰提出借款30萬元,按年利率24%“付息”。截至2018年12月本金30萬元還清時,孫冰以“借款收息”名義收受宋某樂轉賬4筆共計28萬余元,扣除銀行同期貸款利息6萬余元,孫冰共計收受宋某樂好處費22萬余元。此外,孫冰還非法收受宋某樂給予的感謝費現金1萬元。
2018年至2024年,孫冰利用職務便利,為孝南公安分局肖港派出所時任所長汪某華在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汪某華給予的現金3.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孫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庭認罪認罰
一審被判緩刑
今年7月1日,案件開庭審理。
孫冰的辯護人辯稱,胡某海、宋某樂的筆錄存在大量雷同,懷疑筆錄存在誘供、指供現象;胡某海、宋某樂均多次到孫冰辦公室反復要求借款,孫冰主觀上并不存在牟利的故意也不存在索賄的行為。對于涉及汪某華的部分,辯護人稱頂多是打牌贏錢后的退款行為以及人情往來,不涉及行賄受賄。
辯護人還稱,本案參照銀行利率扣減利息對孫冰不公平,即使參照銀行利率扣減,也應按照《民法典》規定的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司法保護的利率進行計算。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孫冰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事實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請求適用緩刑。孫冰的辯護人則表示,辯護人有獨立辯護權,認為被告人孫冰無罪,系為孫冰作無罪辯護。但孫冰的家屬表示,能夠接受本案判處緩刑。
今年9月,案件一審宣判。
針對辯護意見,漢川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不存在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時遭受毆打、暴力威脅、非法拘禁等非法取證情形。被告人、證人回答內容雖然相似,但回答的對象明確,內容具體。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與相關書證相互印證,不屬于非法證據。
經查,雖然被告人客觀上非法獲取胡某海利息60萬元、宋某樂利息28.8萬元,但監察機關并沒有將這88.8萬元全部認定為受賄數額,而是先求證被告人出借款項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息數額,然后將該貸款利息數額從這88.8萬元中予以扣減。為了求證精準數額,監察機關委托會計鑒定機構進行專業鑒定。該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應當予以認定。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孫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全額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孫冰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71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檢方抗訴
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今年9月12日,漢川市人民檢察院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稱,該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審判程序違法。
漢川市人民檢察院稱,被告人孫冰受賄71萬余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被告人孫冰身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多次收受多人賄賂,受賄后利用職權包庇黃、賭等違法犯罪行為、為他人職務提拔調整提供幫助,犯罪情節惡劣。一審判決未充分評判上述犯罪數額和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量刑不當。另外,被告人孫冰受賄數額巨大,情節惡劣,未真誠悔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等,不能適用緩刑。
漢川市人民檢察院還稱,被告人孫冰的認罪認罰不具有真實性和自愿性。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被告人對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一直不認罪不認罰,庭審時也拒不承認其受賄犯罪事實。被告人孫冰僅在二次庭審中口頭表示認罪認罰,但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沒有接受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據相關規定,被告人的行為依法不認定“認罪”和“認罰”。
今年9月,孫冰的辯護人向孝感市檢察院發出《撤回抗訴建議書》,《抗訴書》稱被告人不認罪認罰不屬實;《抗訴書》稱被告人犯罪情節惡劣,與事實不符。被告人曾有借款行為并收取利息,利率未超過正常民間借貸利息標準;本案案卷可證明,借款人確有借款需求,孫冰系基于幫助朋友借款,利率與其他人一致,不應認定為受賄。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12月15日,此案二審在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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