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7日),廣西“男子改裝射釘槍射殺鄰居夫婦”案二審宣判。被害人的兒媳梁女士告訴記者,法院判決:被告人何某乖犯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槍支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我們對這個結果很滿意,會帶到公婆墳前,告慰他們的在天之靈。”
2023年12月4日,廣西來賓市某村26歲的村民何某乖帶著兩支改裝的射釘槍進入鄰居家,將年過六旬的鄰居夫婦何某本、黃某玉槍擊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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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的菜地與被告人家一墻之隔。受訪者供圖
據一審判決書,何某乖供稱,他行兇的原因,是認為鄰居夫婦“作法擺陣”害他,導致他做噩夢失眠。何某乖的父親等村民在證言中表示,何某乖和被害的夫婦平日沒有矛盾。多名村民也作證,被害的何某本夫婦并沒有所謂的“作法擺陣”。
2025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何某乖犯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考慮到何某乖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發病期,且有自首情節,緩期兩年執行。
一審宣判后,來賓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被告人何某乖、被害人家屬也提出了上訴。
針對何某乖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是否對何某乖從輕處罰,關鍵在于精神疾病在案發期間對其實施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的影響和削弱程度如何。
法院指出,首先,何某乖沒有精神病治療史、家族沒有精神病史,日常能與人正常交往。雖然他持槍前往被害夫婦家的動機受到被害幻覺妄想的影響,具有病理性因素,但他犯案時,先開槍射殺了欲起身的何某本,又槍殺了試圖逃跑的黃某玉。其供稱開槍的原因系擔心被害人反抗、報警而坐牢。這證實其開槍行為并非受幻覺妄想支配,而是具有明確的現實性因素。
第二,何某乖作案期間思維邏輯正常。其認為改裝射釘槍的威力不夠大,為追求致死結果而選擇朝被害人頭部射擊,說明其對殺人性質有清醒認知并積極追求,其歸案后對作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情節詳細供認,對犯罪因果關系等明確認知,邏輯清晰,語言表達正常。
第三,何某乖作案期間有明顯的自我保護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意識和行為。作案后,何某乖為防止被人發現,用編織袋裝槍,關上被害人家的房門、院門,駕駛電動車逃離現場到鄰村的祠堂藏匿槍支、彈藥,后聯系親友借錢到市區,先是欲向公安機關投案,在來賓市公安局門口徘徊,后選擇逃離,并于次日上午自殺,在自殺未遂后又報警投案。
法院認為,以上一系列行為說明,何某乖對自身危害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有較明確的認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實質性辨認和控制能力雖受病情影響有所削弱,但未完全喪失。結合何某乖在整個作案期間的表現,作案動機具有病理性和現實性因素,屬于混合動機,對作案性質和危害后果有一定認知,作案后有一系列明確的自我保護行為。其所患精神疾病在實施作案時對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影響甚微,自由意志與正常人沒有明顯差異。
法院認為,何某乖因懷疑二被害人加害于他,有預謀、有準備地持兩支彈藥上膛的改裝射釘槍入室行兇,殺害二名無辜老人,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
雖然何某乖作案后自首,作案期間患有精神疾病,案發后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但精神疾病對其在作案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沒有明顯影響,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原審法院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量刑不當,高級人民法院予以改判。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施雨
編審:龔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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