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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位事業編的朋友向我咨詢:他所在的登記式事業單位因政策調整被取消登記并解散,安置過程中發現單位已資不抵債,此前拖欠的工資績效以及依法應得的賠償金,是否可以要求主管部門支付?這一問題并非個例,在事業單位改革、整合的大背景下,不少職工都可能面臨類似困境。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司法判例及實操邏輯,本文對此展開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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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事業單位不適用企業破產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并非企業單位,無論其性質是全額撥款、差額撥款還是自收自支,都屬于非盈利性法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適用范圍是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因此事業單位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
接著,盡管事業單位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但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22修訂)財政部令第108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清算。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五)分立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三,對于類似情況下原事業單位的債務如何清償,我們可以參考在司法判例中已經有過的一些判決。
第一份是赫章縣人民法院 (2023)黔0527民初5894號判決書:
本院認為,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五十四條“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之規定,本案中,XXX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雖被撤銷,但其被撤銷前與原告簽訂的《XXX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告按約定完成XX內容,XXX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向原告支付XX款。但因其已被撤銷,XXX局作為舉辦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承擔支付責任。
第二份是永登縣人民法院 (2022)甘0121民初1469號判決書:
本院認為,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五十四條“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分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之規定,本案中,XXX場雖已不存在,但原告與XXX場簽訂《XXX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按雙方約定向XXX場提供勞務后,XXX場應支付相應的勞務工資,但因其已被撤銷不存在,作為主管部門的被告XXX局應承擔支付義務,被告不予支付勞務工資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務工資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份是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陜民終231號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八條規定:“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XXX局系XX財政局的下屬單位,XX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設立XXX國資委,代表韓城市政府對全市所有國有企業(公司)和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并撤銷了原韓城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且在2018年11月27日,XXX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中出資人信息也變更為XX國資委,則原XXX管理局關于XXX公司出資人的相應民事權利和義務應由XX國資委承繼。
通過查找司法案例及法律依據,我們可以看到,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批準設立且受其監督管理,其資產和負債最終需經主管部門審核處理。主管部門對其資產處置和債務清算負有監督指導義務,當單位資不抵債時,主管部門有責任協調解決職工債權問題,比如溫州市規定清算時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需由主管部門審核解決方案后報財政部門確定,本質就是讓主管部門介入協調兜底,主管部門事實上承擔了兜底清償的間接法律責任。
總結來講,職工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先向解散單位的清算組提交工資績效、賠償金的債權申報材料,留存相關考勤記錄、聘用合同、薪酬核算單等證據;若清算組因資不抵債無法處理,可憑清算組的書面意見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其審核并協調資金支付;若主管部門推諉,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請勞動仲裁,或依據人事爭議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最高法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法處理,這也為員工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提供了明確保障。
法律法規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4修訂)國務院令第411號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十六)經營類事業單位人員、資產規模較小或無固定資產、轉制后難以正常運轉,需要予以撤銷的,以及長期虧損、資不抵債、債權債務不清晰、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經批準退出事業單位序列的,其財務資產管理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中關于事業單位清算相關規定以及《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中關于企業重組清算等相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22修訂)財政部令第108號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四條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五)分立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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