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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漯河某食品企業申請執行河南某公司案
律師調查令與司法懲戒機制并用,有力保障勝訴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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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漯河某食品企業因與河南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訴至法院,判決河南某公司支付漯河某食品企業貨款500余萬元。因河南某公司未按時履行,漯河某食品企業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河南某公司態度消極,不僅不履行義務,反而申請破產試圖逃避債務,導致執行工作陷入僵局。
執行情況
漯河市召陵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靈活運用律師調查令制度,指導申請執行人漯河某食品公司委托律師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深入調查,逐步掌握了被執行人河南某公司企圖隱匿、轉移財產的關鍵線索,為后續執行工作打開突破口。召陵區法院依據律師調查線索,在查明河南某公司涉嫌惡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后,第一時間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拘傳,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態度強硬,拒絕配合執行工作,漯河市召陵區法院隨即對該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并告知該法定代表人擬啟動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移送程序。在強大震懾下,被執行人河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選擇主動履行義務,涉案標的359萬余元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該案是漯河法院綜合運用各類執行措施,切實保障勝訴企業合法權益的縮影,對安商護企、打擊“逃廢債”行為具有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一方面運用律師調查令制度,有效拓寬“查人找物”路徑,激活律師在調查被執行人隱蔽財產方面的專業優勢,彌補法院查控系統的盲區;另一方面又運用拘留、拘傳及移交拒執犯罪線索等司法懲戒措施,對被執行人企圖“逃廢債”的行為形成強大法律震懾。
案例十四:河南某鄉村產業公司與河南某生態發展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
柔性化解企業矛盾,實現市場主體合作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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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河南某鄉村產業公司與河南某生態發展公司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因協議的履行問題發生糾紛,河南某生態發展公司訴請支付剩余貨款及利息,河南某鄉村產業公司則反訴對方交付的秸稈部分存在質量問題且存在逾期交貨等行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問題秸稈的場地占用費等。雙方就不合格貨物數量、各項違約責任、損失計算等問題爭議激烈,訴訟成本與對立情緒持續加劇。
處理結果
漯河中院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的核心在于貨款結算與違約責任處理的平衡,為實質性化解矛盾,避免判決可能帶來的執行僵局與兩企業間關系的徹底破裂,法官著力引導雙方從對抗走向合作。經多次調解,最終兩公司達成和解,雙方不再計算貨款逾期利息、違約責任及場地占用費用,河南某鄉村產業公司接受有質量爭議的秸稈并折價計算貨款,并分期支付剩余貨款,兼顧了債權實現與債務履行的可能性。
典型意義
面對當事人之間事實爭議大,法律關系相互交織的復雜局面,法院沒有一判了之加劇矛盾,而是主動作為,引導企業算清“合作共贏賬”。在調解中,通過分期付款、貨物折價等方式減輕企業即時負擔,實現了糾紛的柔性化解,修復了企業間的合作關系,彰顯了司法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溫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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