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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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證券執法中的程序正義,不僅關乎個案當事人的權益,更是市場監管權威性與合法性的基石。
內幕交易作為證券市場的痼疾,始終是監管打擊的重點。作為一名長期從事證券犯罪辯護的律師,我在實踐中注意到一個突出問題: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在后續刑事程序中往往被直接采納,這與刑事案件更高的證明標準存在顯著張力。
行政處罰遵循“明顯優勢證明標準”,而刑事定罪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嚴格要求。若將行政認定簡單平移至刑事程序,實質上降低了入罪門檻,可能對當事人權益造成不可逆的影響。
正是基于此,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案(2018) 的里程碑意義尤為凸顯。北京市高院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證監會的處罰決定,罕見地打破了監管機構在行政訴訟中的“不敗金身”。該判決深入剖析了內幕交易認定的五個核心維度,尤其強調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必須全面、客觀、公正。本案中,證監會認定關鍵知情人卻未對其本人進行調查,導致基礎事實存疑,最終使內幕交易推定難以成立。
本文從刑事律師視角重審此案,探討程序正義與證據規則在證券執法中的適用,以期為實務工作者提供參考,共同促進證券執法的規范與公正。
一、三起典型案例揭示的程序正義問題
在中國證券監管史上,三起標志性案件清晰地展現了程序正義的發展軌跡。
蘇某訴中國證監會案(2018年):
此案揭示了內幕交易調查中全面取證的重要性。此案中,證監會認定殷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卻未對其本人進行調查詢問,僅憑間接證據就作出認定,導致認定事實不清。
海南凱立公司訴中國證監會案(2000年):
這是早期挑戰證監會程序的里程碑案件。證監會未將關鍵的、對其不利的調查報告中主要內容告知海南凱立,也未給予其申辯和陳述意見的機會,便依據該報告作出認定。法院判決認定該程序違法,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辯護權。
廈門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訴中國證監會案(2017年):
這起案件則凸顯了執法程序中細微程序規范的重要性。調查人員未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詢問筆錄制作不規范存在誘導,這些程序瑕疵使得取證程序的合法性受到質疑。
二、證券犯罪從嚴打擊下的程序正義不可偏廢
在當前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大背景下,蘇某案二審判決提醒我們,程序正義是證券執法的生命線。法院在該案中明確指出,行政機關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全面、客觀、公正,這一要求包含三層含義:
一是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全面。即內容上既要收集對相對人不利的證據,也要收集對相對人有利的證據;范圍上既要向涉嫌違法的相對人調查,也要向了解案件事實的直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調查。在蘇某案中,證監會認定殷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卻未對其本人進行調查詢問,僅憑間接證據就作出認定,導致認定事實不清。
二是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客觀。要避免主觀隨意性,遵循證據相互印證的規則,將調查來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當事方證言與其他證人證言相互比對。證監會在本案中未能將殷某本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印證,證據鏈存在斷裂。
三是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公正。即調查收集證據不存在偏私或武斷,不僅要做到調查手段和程序合法,還應當以當事人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全面客觀調查。證監會以“涉密”為由未充分保障蘇某對關鍵證據的質證權利,這實質上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從海南凱立案到蘇某案,司法審查對程序正義的要求不斷提高。特別是在蘇某案中,法院明確表示,在是否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的問題上,行政機關不存在裁量的空間。即使尋找證人存在困難,行政機關也不能因此免除法定調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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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刑銜接:證券違法案件中的關鍵防線
蘇某案揭示了一個關鍵問題:行政程序中的瑕疵可能直接影響后續刑事追責。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在行政調查階段就應當積極介入,筑牢第一道防線。
(一)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標準差異
行政處罰采取“明顯優勢”證明標準,高于民事責任中的優勢證明標準,但低于刑事責任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實踐中,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但必須經過刑事程序的嚴格審查。
行政執法階段的證據固定,往往成為后續刑事追訴的基礎。蘇某案中,證監會未能對關鍵證人殷某進行調查取證,這一行政程序中的疏漏,直接導致內幕交易推定的基礎事實不清。如果該案進入刑事程序,這一證據缺陷也將成為刑事辯護的有力突破口。
(二)刑事回轉案件的證據銜接
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證券期貨案件行刑反向銜接程序、證據轉化等作了明確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充分利用這些規定,在行刑銜接環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堅守事實與證據的辯護原則
在證券違法案件中,面對強大的執法機關,當事人和辯護人往往感到勢單力薄。但蘇某案表明,在事實和證據確有很大問題的案件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據理力爭。
(一)挑戰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
內幕交易案件往往依賴推定規則來認定違法事實。但推定的適用有嚴格條件限制:一是推定的基礎事實必須確鑿證明;二是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必須達到“高度吻合”標準;三是當事人是否有合理解釋。
辯護律師可以從以下角度挑戰內幕交易推定:
一是基礎事實是否成立。本案中,法院指出證監會認定殷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不足,導致推定的基礎事實不清。辯護策略應當首先瞄準推定的基礎事實是否牢固。
二是是否達到“高度吻合”標準。行政證明標準具有層次性,內幕交易推定要求達到“高度吻合”標準,而非“較為吻合”。實踐中,行政機關有時會降低證明標準,辯護律師應當警惕這一傾向。
三是當事人是否有合理解釋。當事人提供的合理解釋不需要完全排除利用內幕信息的可能性,只需達到合理懷疑程度即可。辯護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提供合理的經濟分析、投資決策過程等證據,打破推定的邏輯鏈條。
(二)質疑違法所得計算的公正性與合理性
蘇某案中,法院還對違法所得計算標準提出了重要觀點:即使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為內部參考性文件,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且未被明確廢止的情況下,對當事人而言也是評價行政處罰是否合法公正的重要標準。
辯護律師在違法所得計算方面有重要發揮空間:
一是挑戰計算方法的合理性與準確性。不同的計算方法可能導致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差異,辯護律師應當仔細審查計算方法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和數學邏輯。
二是質疑計算基礎的可靠性。違法所得計算依賴的交易數據、價格數據等基礎數據必須真實、完整,辯護律師應當核對原始數據,挑戰數據漏洞。
三是提出更公平合理的計算方法。在官方計算方法不公平時,辯護律師可以提出替代性計算方案,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結果。
五、程序合法性審查的演進與展望
從海南凱立案(2000年)到廈門北大之路案(2017年),再到蘇某案(2018年),法院對證券執法程序合法性的審查標準日趨嚴格。這一演進體現了中國證券法治建設的進步。
(一)程序正義審查的三個方面
調查取證的合法性是程序合法性審查的首要方面。在廈門北大之路案中,調查人員未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詢問筆錄制作不規范,這些細微程序瑕疵都成為程序合法性的審查內容。 而在蘇某案中,未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則構成重大程序瑕疵。
當事人知情權與辯護權的保障是程序合法性審查的核心。海南凱立案首次明確,行政機關不得以未向當事人出示、未經當事人質證的關鍵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 蘇某案進一步明確,即使是涉密證據,行政機關也應尋求適當方式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利。
執法程序的透明性與可預期性是新興的審查領域。蘇某案中,法院指出,行政處罰的公正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當事人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這要求執法程序不僅要合法,還要透明、可預期。
(二)證券執法程序的未來展望
隨著新《證券法》實施和資本市場不斷發展,證券執法程序面臨新的挑戰與機遇。科技與執法的融合是未來重要發展方向。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執法中的應用,既提高了執法效率,也帶來了新的程序正義問題。
跨境執法協作中的程序規范亟待明確。隨著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程度加深,跨境執法協作日益頻繁,不同法域間的程序規則差異需要協調。
執法標準的精細化是持續發展方向。蘇某案確立的“高度吻合”標準需要進一步細化,為市場提供明確預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程序銜接也需要更多具體規則。
結語:程序正義的價值重估
從海南凱立案到蘇某案,中國證券法治建設已走過二十余年歷程。程序正義的價值在這一過程中不斷被重估和強化。 三起案件共同見證了司法審查對證券執法程序的逐步嚴格化,也反映了市場對程序正義的日益重視。
作為刑事律師,我們深知程序正義是守護司法公正的基石。在證券執法力度不斷加大的今天,蘇某案提醒我們,越是強調從嚴監管,越要重視程序正義和證據規則。
每一個案件都關乎當事人的財產自由,關乎市場主體的發展前途,也關乎法治信仰的養成。律師的堅守、法院的獨立判斷、執法機關的謙抑,共同構筑了證券法治的堅固堡壘。
在證券違法的辯護中,我們既要尊重監管機構的專業判斷,也要堅守法律人的職業操守,用專業和能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證券執法更加規范、透明、公正。這或許正是蘇某案及其他標志性案件留給我們的最寶貴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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