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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3年,趙建國(北京市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村村民劉志強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將其位于村內的一號院落(含8間房屋)以8.5萬元價格出售。交易當日,村委會與劉志強另行簽訂《宅基地使用合同書》,確認其使用資格,并收取使用金。
此后,劉志強對院落進行了多次翻建。2024年,在該村啟動城中村改造前,劉志強將一號院落以680萬元價格轉讓給本村村民孫文博。不久后,孫文博又將該院落以850萬元轉售給另一本村村民李秀蘭(其女李婷作為安置分戶人參與拆遷)。
2024年底,該地塊完成拆遷,李秀蘭母女分別簽訂補償協議,獲得兩套回遷房及千萬元級補償款。
2025年初,趙建國提起訴訟,主張:
1. 其2003年與劉志強的買賣協議因“買方非本村村民”而無效;
2. 要求確認全部拆遷權益(包括兩套回遷房及40%補償款)歸其所有。
被告方辯稱:
買賣已獲村委會批準,且宅基地使用權已通過后續交易回流至本村集體成員;
趙建國20余年未提出異議,現因拆遷利益反悔,違背誠信原則;
李秀蘭作為本村村民,依法享有安置資格,趙建國在本村另有宅基地,不適用“一戶多宅”。
法院經審理查明:趙建國、孫文博、李秀蘭均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劉志強為外村人;兩次轉賣均有付款憑證、村委會確權文件及托管協議佐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趙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涉案宅基地已合法回流至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原買賣行為不構成無效,拆遷權益歸屬現權利人。
三、法院說理
1. 宅基地流轉已“閉環回村”,不違反禁止性規定
雖然劉志強非本村村民,但其在2024年將院落轉讓給本村村民孫文博,后者又轉給李秀蘭。宅基地使用權最終由本集體成員持有,符合“禁止向非集體成員轉讓”的立法目的,不損害集體利益。
2. 村委會當年即認可交易,具有公示效力
2003年村委會不僅見證買賣,還與買方簽訂《宅基地使用合同》,收取費用,表明集體經濟組織當時已同意該流轉,并非私下交易。
3. 長期未異議+拆遷后反悔,違背誠信原則
趙建國在房屋交付、翻建、托管、拆遷預登記等環節均未提出權利主張,直至巨額補償出現才起訴,法院認為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
4. 無證據證明惡意串通
兩次轉賣時間均早于本案起訴,付款記錄、村委會確權文件、周轉費領取等證據鏈完整,無法認定存在虛假交易或串通損害原權利人情形。
5. 原告已在本村享受宅基地權益
根據“一戶一宅”原則,趙建國若已另享安置補償,則無權再主張其他宅院權益,避免重復獲利。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中的關鍵趨勢:法院不再機械認定“非村民購買=無效”,而是綜合考量是否回流本村、是否經集體同意、是否長期履行等因素。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提醒:
農村房屋買賣后若遇拆遷,原房主“反悔要房”成功率極低,尤其當房屋已回流本村;
村委會出具的《宅基地使用合同》《確權證明》等文件,具有重要法律效力;
若確需處置農村房產,建議優先轉讓給本村親屬,并保留完整交易憑證;
拆遷前已完成產權“閉環”,可有效阻斷原權利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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