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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關于公務員專屬的績效獎金也就是之前的政府獎勵性津補貼或一次性獎勵工資發放與否以及發放數額多少的話題就一直沒有間斷過,一來因為績效獎金的數額較大,有數萬元之多,二來績效獎金的發放方式由清理規范之前的年終一次性發放改為70%的基礎性績效均攤到月發放與30%的獎勵性績效年終考核后發放。
近幾年由于疫情、國家層面相關財政收入渠道的嚴控以及政府獎勵性津補貼清理規范等因素,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原有的績效獎金的發放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很多地方對于績效獎金的發放要么是獎金數額有所降低要么是停止執行而改為均攤到月按月發放要么就是借此取消,還有先因檢查而發放后又找借口追回。
無論是績效獎金發放的數額多少還是績效獎金發放方式的改變都更改不了體制內人員和體制內單位對工資福利待遇的正常和正當的渴求,這也是必須和必然的,只是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核定的數額及時發放即可,真正讓單位為職工謀福利并提高職工工資待遇的初心得以真正落到實處而不是變著法子亂操作。
記得2023年2月份,有位內蒙古網友發文說單位2021年的績效獎金沒發,到了2022年才發,后來又說違反了財政紀律,必須予以追繳。2022年發放2021年的績效獎金違反了財政紀律而且還必須予以追繳?這究竟是發錯了還是發了不該發的抑或是財政緊張追繳充公?無論哪種情況,都不應該讓職工或職員承擔后果。
前幾天又看到有位四川網友發布的信息(如下圖所示),說前幾天突然收到一筆四千多元的基礎性績效獎,可是第二天下午,單位財會就通知退回這筆錢,原因是發放錯了而且這種情況涉及到十幾個單位,后來據知情人之透露,為了應付上級部門有個與工資相關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檢查萬不得已才想出了這個辦法。
四千多的基礎性績效獎“發錯”了要求退回?既然是上級部門的檢查,那就表明這筆與工資相關的基礎性績效獎是屬于應發或該發的款項但卻沒有及時發放,為了應付檢查迫不得已才匆忙發放,發放了就是補發,怎么可能是“發錯”?將原本應該發放的基礎性績效獎發放后又以“發錯”為借口收回,這也屬于違反財政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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