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能源公司根據自身利益,并得到當時南美國家統治者的默許,勾勒出一套符合其利益的法律體系。
華盛頓和紐約的街道完全鋪滿了委內瑞拉的瀝青,這些瀝青由貪婪的美國公司攫取。在19世紀末至整個20世紀期間,這些公司享受著開采資源的特權與極為優(yōu)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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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波拉爾基金會記載,這段讓美國人得以在由委內瑞拉資源鋪就的道路上通行的掠奪史,始于1883年。當時,安東尼奧·古斯曼·布蘭科政府授予美國公司紐約與貝穆德斯公司一項為期25年的瀝青開采“獨家特許權”,地點在當時的貝穆德斯州(今蘇克雷州)。
這家美國公司位于瓜諾科湖附近,該湖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大的瀝青湖,面積達4平方公里。該公司于1886年開始在那里建造設施,兩年后,其特許權被延長了99年。從1891年開始,瀝青向美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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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干涉與石油
紐約與貝穆德斯公司未能履行與政府達成的協議,并因特許權問題與其他承包商陷入了長期的法律糾紛。波拉爾基金會指出,這些承包商“在美國和委內瑞拉兩地尋求支持,動用了從法律途徑到賄賂的一切可用手段”。
由于法院的判決有利于美國公司華納-昆蘭公司和當地的委內瑞拉礦業(yè)公司,紐約與貝穆德斯公司便指責時任總統西普里亞諾·卡斯特羅下令做出了該判決,并資助了推翻他的行動。這類干涉至今仍是企業(yè)“捍衛(wèi)”其利益的慣用手段之一。
這場法律戰(zhàn)之后,華盛頓對紐約與貝穆德斯公司的支持暴露無遺。這一丑聞并未阻止該公司繼續(xù)在委內瑞拉運營直至1935年,其股份后被美國通用瀝青公司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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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手相送的特許權
當特許權被授予委內瑞拉人時,他們會將其轉讓給外國公司。這些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在該國獲取越來越多的運營許可。盡管在19世紀,所謂的“黑金”(石油)的經濟重要性尚不及瀝青,但歷史在接下來的世紀發(fā)生了改變。
直至1904年,原油特許權的授予均遵循這些原則。當年,卡斯特羅政府頒布的礦業(yè)法規(guī)定,企業(yè)需為選定開采的每公頃土地繳納2玻利瓦爾稅費(1玻利瓦爾至少相當于3美元),并按每噸4玻利瓦爾支付特許使用費。彼時已有人批評稅負過低、合同條款“過于慷慨”、缺乏勘探權補償機制以及特許權期限過長等問題。
此外,制度存在根本性疏漏:缺乏“為國家未來預留土地保障”的條款。這些旨在創(chuàng)收的自由主義政策,吸引了貪婪的外國投資者通過法律漏洞、敲詐勒索、權錢交易及對時任政府施壓等手段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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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目驚心的數據
委內瑞拉前部長、律師胡安·巴勃羅·佩雷斯·阿方索在其著作《深陷魔鬼糞便》中披露了驚人數據:1917年(當時祖馬奎一號油井首次實現規(guī)模出口)至1928年間,“累計產出的2.4億桶原油及等熱值的2600萬桶伴生氣”僅產生800萬美元的財政收益。
由此可見,在近二十年油氣開采期(1917-1936年),該國僅獲得9000萬美元收益,僅占11.48億桶原油及1.53億桶天然氣總產值的8%。
佩雷斯·阿方索指出,隨著馬科斯·佩雷斯·希門尼斯上臺——這位美國利益的堅定維護者通過無序發(fā)放外國許可證、推翻被罷黜總統伊薩亞斯·梅迪納·安加里塔推動的“五五分成”特許權政策,“為資源掠奪大開方便之門”。
從1917年至1975年石油國有化期間,該國累計生產386.64億桶原油,產生1041.67億美元收益。國家獲得439億美元,占比42%,其中大部分收益集中于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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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石油財富控制權
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創(chuàng)始人佩雷斯·阿爾豐索在其著作中指出,面對石油資源創(chuàng)造的巨額財富,“與跨國公司勾結的特權利益集團施加的壓力”壓倒了“缺乏管理經驗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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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黃金的壟斷
據《石油》雜志記載,早在1920年,美國就已成為“委內瑞拉首要的貿易伙伴和外國投資者”;至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這個南美國家更成為“安全可靠的供應國”。
美國標準石油公司(現埃克森美孚)的子公司克里奧爾石油公司、海灣石油公司(現雪佛龍)以及英荷殼牌公司,壟斷了原油生產,并在奧里諾科石油帶、梅內格蘭德(蘇利亞州)、阿納科(安索阿特吉州)、胡塞平,以及卡東、阿穆艾(法爾孔州)和埃爾帕利托(卡拉沃沃州)的煉油廠,開發(fā)了用于石油開采的國家基礎設施。
卡洛斯·E·利波指出,這些跨國公司在“不同法規(guī)下運作——這些法規(guī)由它們自行制定或與它們廣泛協商達成”,直至烏戈·查韋斯政府時期,基于憲法頒布的2001年《碳氫化合物法》才改變了局面。該法規(guī)定:“出于經濟主權、政治主權和國家戰(zhàn)略的考量,國家將持有委內瑞拉石油公司(PDVSA)或為管理石油工業(yè)所設實體的全部股份。”
該法頒布僅四個多月后,美國支持的委內瑞拉右翼勢力就對查韋斯發(fā)動了政變,但幾天內即被人民起義挫敗。
利波認為,外國壟斷集團在1975年與卡洛斯·安德烈斯·佩雷斯政府達成了石油國有化協議,但“每當后續(xù)政府試圖通過法律改革增加國家在石油開采中的財政份額時,它們就策動政變和國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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